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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08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张晓蕙律师、郭淑芬律师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会议的召开程序

进行审核见证。

    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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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亚泰集团第十二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决定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

    亚泰集团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通

知,通知详细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表决方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
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为 2021 年 9 月 7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 14 点。现场会议在亚泰集团总部七

楼多功能厅召开,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出席对象为截


                                                                   2
止 2021 年 8 月 3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39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18,863,09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3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8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9,211,20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31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9,651,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228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现场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亚

泰集团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表决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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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继续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农安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奇朔酒业有限公司分别在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继续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开展资产池及应收款链平台业务的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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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相关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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