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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10-27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吉林亚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
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职能部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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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子公司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
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或按照法律法规应在第一
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资料,须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
十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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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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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
息保密承诺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
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
总经理、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
人管理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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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出现本制度第六
条对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情况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
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对相关
信息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如属于内幕信息,应按本制
度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责任人告知的信息并判断其属
于内幕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信息知情人所在职能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以防控本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为;
    (四)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经
公司董事会核准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吉林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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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
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详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核准后,将相关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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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发生变化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
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的档案
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7 -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 8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9 -
附件 1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事项管理部门/单位:
         自然人姓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情人   名/法人名   知情人   所在单位/    职务/     证件   证件     知情   亲属关                                       登记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类型    称/政府部    身份      部门        岗位     类型   号码     日期   系名称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门名称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情人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3.填写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写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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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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