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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21-10-27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52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二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以送

达、传真和邮件等形式发给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
出席董事 15 名,实际出席董事 14 名,董事王立军先生委托董事邴

正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具 体 内 容 刊 载 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1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分别出资 4.9 亿元、2.5 亿元对吉林亚泰莲花山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和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
成后,吉林亚泰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000 万
元增至 5 亿元,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7

亿元增至 4.2 亿元,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持有上述两家
公司 100%股权;同意全资子公司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7 亿元对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吉林

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5,500 万元增至 7.55 亿元,亚
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仍持有其 100%股权;同意全资子公司长
春启航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8.58 亿元,减资完成
后,长春启航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8.66 亿元减少至
800 万元(上述事宜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此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具体办理。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融资的议案。
    鉴于公司部分综合授信即将到期,同意公司继续在吉林九台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20 亿元,期限 1
年,其中本公司使用流动资金借款 9 亿元,同意吉林大药房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公司在吉林九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综合授信,使用额度分别为
6 亿元、5 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为鸡西亚泰选煤有限公司在龙
江银行鸡西新华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 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同意继续以持有的兰海泉洲水城(天津)发展有限公司 58%
股权(即 11,600 万元)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申请的不超过 10 亿元流动资金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继续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
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亚泰建
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

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东盛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 4 亿元、3 亿元、2 亿元、6 亿元、9
亿元、2.4 亿元、8.62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继续为吉林亚泰
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
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 6.6 亿元(敞口不超过 6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同意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
618 号的土地及房屋产权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
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分别
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 2 亿元、3 亿元提供三顺、四顺位抵押,并
且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累计为
1,186,648.67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净资产的 81.45%;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担保金额累计为
7,5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的 0.51%。上述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房屋拆迁补

偿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现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修订如下:

    (一)修改原制度第四条

    原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

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现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修改原制度第八条

                                4
   原为: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

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

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6
关具体规定。”

    现修改为: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

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

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7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8
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是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二十二)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修改原制度第九条

   原为: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现修改为: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披露

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9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修改原制度第二十一条

   原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0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修改原制度第二十四条

    原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指 定 网 站 为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11
    (六)修改原制度第二十七条

    原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如下:

    (一)修改原制度第一条

    原为: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12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修改原制度第五条

    原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现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

室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三)修改原制度第六条

    原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3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14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现修改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属于内幕信息。

    (四)修改原制度第七条

    原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

十四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15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

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各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现修改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16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修改原制度第十四条

    原为: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2),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经公司董

事会核准后,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17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

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核准后,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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