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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9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

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张晓蕙律师、商家碧律师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会议的召开程序进行

审核见证。

    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

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亚泰集团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决定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

    亚泰集团已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详细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等

事项。

    由于受突发新冠疫情影响,亚泰集团所在的长春市自 2022 年 3 月 11 日

起实行了全市封闭式管理,要求所有人员全部居家办公。据此,亚泰集团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疫情防控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

告》,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及会议方式从亚泰集团总部七楼

多功能厅现场变更为各参会人员居家以视频通讯的方式进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 14 点通过视频形式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各位参会人员均按时通过视频通讯进行了会议
签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参会股东视频确认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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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会议出席对象为

截止 2022 年 3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48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70,450,27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258%。其中,出席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75,305,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7.7076%;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38 人,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95,145,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1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视频

会议。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视频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视频监票、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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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亚泰

集团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视频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表决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通过视频

确认并存档。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继续为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

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视频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视频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相
关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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