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张晓蕙律师、商家碧律师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会议的召开程序
进行审核见证。
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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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亚泰集团第十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决定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
亚泰集团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
通知详细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表决方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
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 14 点。现场会议在亚泰集团总部
七楼多功能厅召开,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8 日,出席对象为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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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2022 年 9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31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77,887,84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2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8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9,211,20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95%;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计 23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8,676,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7.8114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现场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亚
泰集团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的第一项议案经参会股东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亦经合法
表决全部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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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签名存档。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期限、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
案;
2、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继续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所属子公司为公司在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的委托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由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亚
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继续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南关惠民村镇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将公司持有的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为公司在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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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相关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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