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9-16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事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事项,可以
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将相关文
件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上述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
审慎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的,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并归
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
并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做暂缓、豁免处
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
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
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
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附件 1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书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
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 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