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8-12-13
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操作程序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收购为公司在稳健发展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对金融投资板块内部
资源的重新配置调整,穗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甬控股”)所在行业前
景良好,且其具有国有资本的股东背景、专业的管理团队、全国化的业务布局,
成长性高,未来发展可期;公司在手货币资金在满足正常经营、锂电材料产能扩
建项目支出外,可完全覆盖本次交易金额,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
稳健经营。
(三)公司董事会根据穗甬控股 30%股权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规模为依据授
权管理层以不高于 10 亿人民币参与竞拍。经过多轮报价,公司最终以 9.36 亿
元的价格竞得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徐逸星 仇斌 郭站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