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18-12-20
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操作程序和审议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
的实际开展情况及实际资金使用情况,且公司承诺若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
司将随时 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确保项目进度。
故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
3、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
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徐逸星 仇 斌 郭站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