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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杉杉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修订)2019-04-2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政党运
 转与健康发展,结合本行业发展趋势及人才市场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但不包括
 独立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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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
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 意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 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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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
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
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
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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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或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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