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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发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30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泄露;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
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
责任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信
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
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
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领导工作;董
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子公司
负责人为本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
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子公
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
人、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致行动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与本公司、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公司发生涉及本制度任意一项或多项重大事件时;
       (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三)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涉及本制度任意一项或多项重大事件时;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五)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第二十四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由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
董事长;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长应对未公开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公告
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机
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
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以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审核、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
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致行动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前款第2项所列法人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
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四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
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
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秘书处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处对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
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
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致行动人以及已经或
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
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
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
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
公开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负责向董事会秘书
处和董事会秘书提供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财务事项和相关事项的财务数据。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委派财务负责人制度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披露情况通报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并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书面同意,
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
澄清。
    第五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五十五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
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
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
门或子公司本身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信息的
事项)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各自公司按照本制度要求拟定各子公司的重
大事件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子公司本身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包
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信息的事项)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董事会秘
书。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在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应根据公司要求进行
充分配合,并及时提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相关财务、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
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
责人、公司控股股东负责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致行动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包括进行内部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
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第六十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
有关事实。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
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指定专人作为答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询
问的发言人。
    第六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
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