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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发股份:宏发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7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
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披露。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

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上述规定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的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档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教育培训等。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在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
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并由内幕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负责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负责上
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

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要求:
    (一) 填报人员范围涵盖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处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1、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4、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5、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三)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
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四)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
    (五)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
页进行详细说明;
    (六)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
证监会、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直系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向其出具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内幕信息报送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

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

本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二十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

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

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可视情况更新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
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
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警示。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
     第二十六条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将按
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中各名词/概念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中的各名词概念一
致。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
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附件: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企业代码(身   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信息内容    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名称(姓名) 份证号码)     及职务     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登记注意事项: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 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 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指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内幕信息内容指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指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