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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化纤:2019年度独立董事意见2020-04-10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化
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及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
交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审慎对待和处理对外担保事宜,信息披露充分
完整,对外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以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发现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有内幕交易及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在
2019 年没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或其他关联方使用情形。
    截至 2019 年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0 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 2019
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00%。
    二、关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自己所能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判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符合事实的。
    我们认为:审计师依照审计程序和原则以及职业判断,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正
常的,符合专业标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江苏监
管局(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
求的通知》要求,公司在制订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通过当面交流、电话
联络及公司邮箱收集等多种渠道充分征询了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流通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建议,制订了 2019 年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制订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应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通知要求;根据财政部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相关规定,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并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根据财政部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相关规定,企业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并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
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
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及通知的规定及执行期限的要求,公司自 2019 年度起开
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及通知。
    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1)因受下道企业需求不足影响, 2019 年末全资子公司江苏金羚纤维素纤
维有限公司的粘胶短丝价格大幅下降,短丝产成品及短丝主要原材料浆粕存在减
值迹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
性原则,对短丝产成品和浆粕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结存库存进行了减值测试;
全资子公司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停产,公司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长丝产成品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结存库存进行了减值测试,结果如下:

                                                             单位 :万元
     存货明细项目         期末余额        期末可变现净值      期末计提跌价准备

    短丝产成品               4,722.61           3,146.47               1,576.14

    原材料短丝浆粕           2,031.07           1,053.46                 977.61

    在产品短丝浆粕             111.16              81.38                  29.78

    长丝产成品               3,497.68           3,300.04                 197.64

     合计                   10,362.52           7,581.35               2,781.17

       (2)全资子公司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长丝生产线已于 2018 年 10 月全
   面停产,相关房屋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暂时处于闲置状态,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
   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了减值测试;全资子公司江
   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暂时处于闲置状态,公司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江苏金羚纤维素
   纤维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结果如下:
                                                                     单位 :万元

                                             本期计提资产减
        子公司名称              明细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值准备
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             1,357.73          19,282.45

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         在建工程             1,059.28           1,969.22

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               373.18          38,017.75

                  合计                              2,790.19          59,269.42

       (3)董事会同意按上述减值测试结果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以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计入的报告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
   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
   的价值,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
减值准备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与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理
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6 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授权公
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期限为自 4 月 8 日起十二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滚动使用。
    七、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陈建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杜国祥先生、姚正琦先生、袁
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经审阅陈建军先生、杜国祥先生、姚正琦先生、袁彬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
资料,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之情况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陈建军先生、姚正琦先生、袁
彬先生、杜国祥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
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陈建军先生、姚正琦先生、袁彬先生、杜
国祥先生的提名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毛澜波    谢南      徐小琴


                                                  2020 年 04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