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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化纤: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等的独立意见2020-12-09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
海越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1.9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江苏华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评估”)以 2020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
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本次
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华信评估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业评估
机构。华信评估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上海越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
有独立性。
   华信评估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系为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
相关定价提供参考依据。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采取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
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最终评估机构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评估机构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与行业惯例及评估规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
用上述公认的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并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
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与
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在本次评估工作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及评估规则,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选取的评估方法
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情况,
评估结果及定价公允。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与标的
资产定价公允。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毛澜波    谢 南     徐小琴
                                                       202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