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文化: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4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
断的立场,就《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2018
年9月13日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的授予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9 月 13 日为首次权益的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00 万股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陈建根 李天明 胡劲峰
2018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