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文化: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9-01-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5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6,741,047 股新股。2015 年 12 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76,741,047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20.0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1,538,657,992.35 元,扣除发行费用 28,076,741.0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510,581,251.3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5】G14044760158 号)验
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大
晟文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大晟文化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广发证券项目组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对大晟文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现场检查之日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广发证券针对大晟文化实际情况制订了2018年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现场检查
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文件、与募集资
金使用相关凭证等资料,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独
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其他相
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在前述工作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规则的执行情况;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簿、议案及有关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大晟文化根据《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三会规
则得到有效执行,会议记录真实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
齐备,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的签名确认。
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规定了内
部审计部门职责。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部门或岗位业务
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规定明确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
成、履行职责合法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
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现场检查日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大晟文化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
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
情况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
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资料,并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
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等情形。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财务保持完全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查阅公司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凭证、合同、
银行对账单、三方监管协议等,核查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相关的三会记
录和公告。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大晟文化的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专户开设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查阅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相关的协议、三会决议、信息披露文件,进而核查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并核查上述决策及执行中,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
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18年度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
体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合同或双方约定执行,定价合理、公
允,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存在重大影响。同时,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况。
(六)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
门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经
现场检查,公司经营业务运转正常,与行业发展状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上市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和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
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有关要求,对大晟文化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非公开发行完成以来,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被有效执行,公司已经根据深圳证监局
的整改要求逐项落实整改;公司“三会”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按照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独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