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文化: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0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
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出
售参股子公司股权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拟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
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虑了标的公司经营情况、估值、
等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尤其不存在损害
公司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因公司接受关联方周镇科
先生担保,构成关联担保,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盘活现有资产,促使公司现金回
流,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暨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建根 李天明 胡劲峰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