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大晟文化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0-12-16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
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
积投票制。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
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
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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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
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
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连续九十日以上持有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
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
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程序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
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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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
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
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十三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四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
举,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
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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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
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
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
数的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
选举的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
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如经过第二轮选举后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
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
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
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十八条 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
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
数仍然完全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
相关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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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
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
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
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
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
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
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若股东大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
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大会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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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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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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