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 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费海江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被推荐人具备相关专业 知识和决策、协调与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公司本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费海江先生担任总财务监。 独立董事: 陈建根 谷家忠 向旭家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