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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晟文化: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8-07  

                        股票简称:大晟文化        股票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36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若根据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将对上市公司产生积极影响,具体

        影响金额将以公司实际收到金额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

        结果为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公司”) 全
资子公司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融公司”或“原告”)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 03 民初 2760 号
《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悦融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就与王小康、王劲茹业绩补偿协议纠
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登记编号
为 M10281205602073,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0-029)。
    2、事实与理由
    悦融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康曦影
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曦影业”)于 2016 年 6 月 3 日签订《深圳
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曦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及原股东关于康曦影业
无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悦融公司以增
资 13,000 万元的方式取得康曦影业 12.2641%股权。同时,该协议第七条
约定由于康曦影业应由其原经营管理团队相对独立地继续经营管理,故
王小康、王劲茹向悦融公司承诺若康曦影业未达到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业绩目标王小康、王劲茹应向悦融公司承担补偿责任。悦融公
司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康曦影业股东,并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一次性向康曦影业付清 13,000 万元增资价款。悦融公司与王
小康、王劲茹、康曦影业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签订《深圳悦融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与康曦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及原股东关于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增资协
议》第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行修改,并延长业绩对赌期限至 2020
年。
    悦融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签订《深圳悦融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关于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悦融公司以 17,660.7 万元价
格收购王小康持有的康曦影业 18.99%股权,以 4,417.5 万元的价格收购王
劲茹持有的康曦影业 4.75%股权,合计以 22,078.2 万元的交易总对价收购
王小康、王劲茹持有的康曦影业 23.74%股权,并约定在康曦影业无法完
成业绩承诺时由王小康王劲茹向悦融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悦融公司
已分次、足额地将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王小康、王劲茹,并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完成该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悦融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签订《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关
于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修
改,并延长业绩对赌期限至 2020 年。
    由于康曦影业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低于王小康、王劲茹在《增
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中承诺的 2016 年度净利润故王小康王劲茹应按前述协议向
悦融公司支付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及利息合计 14,330,925.49 元。悦融公
司、王小康、王劲茹同意在悦融公司向王小康、王劲茹支付的 2017 年股
权转让款中扣除王小康、王劲茹应付悦融公司支付的 2016 年度业绩补偿
金额及利息合计 14,330,925.49 元。
    由于康曦影业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低于王小康、王劲茹在《增
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中承诺的 2017 年度净利润,故王小康、王劲茹与悦融公司
及康曦影业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将王小康、王劲
茹分别持有的康曦影业 3.2646%及 0.8162%股权无偿转让给悦融公司,作
为康曦影业未完成《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017 年度业
绩承诺的补偿;将王小康、王劲茹分别持有的康曦影业 4.2985%及 1.0746%
股权无偿转让给悦融公司,作为康曦影业未完成《股权转让协议》及《股
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7 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
    由于康曦影业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为 -107,214,066.68 元,低
于王小康、王劲茹在《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
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承诺的 2018 年度净利润 10,700
万元,故悦融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及康曦影业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就
王小康王劲茹向悦融公司作 2018 年度业绩补偿事宜签订《业绩补偿协议》
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王小康、王劲茹应向悦融公司支
付 2018 年度现金补偿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为 103,796,956.59 元,其中王小
康应支付 83,037,565.27 元,王劲茹应支付 20,759,391.32 元;王小康王劲
茹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将现金补偿款全部支付至悦融公司银行账户;
每逾期支付一日,王小康、王劲茹应向悦融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 0.05%
作为违约金。同日,王小康、王劲茹各自出具《房屋抵押承诺书》,分别
以王小康拥有所有权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的剩余价
值、王劲茹拥有所有权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的剩余
价值就王小康王劲茹《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项下应履行的支付义务向悦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业绩补偿
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本人应支付的现金补偿款、
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办理财产转让的手续费、诉讼费、律师
费等)。
    悦融公司已提前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向王小康、王劲茹发出《关于
支付现金补偿款的通知函》,要求王小康、王劲茹按时、足额支付业绩补
偿款,但王小康王劲茹均未在《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前向悦融公司支付任何
业绩补偿款,亦未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协助悦融公司办理两套
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悦融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向王小康、王劲茹发出《催款函》,要
求王小康、王劲茹按《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悦融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悦融公司再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委托广
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向王小康、王劲茹发出《律师函》,要求王小康、王劲
茹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拖欠的业绩补偿款并按
应付未付金额的 0.05%/天所计算的违约金。但截至本起诉状出具之日,
但王小康、王劲茹仍未按上述《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约定向悦融公司支付任何业绩补偿款或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以及上述《业绩补
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王小康、王劲茹的行
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悦融公司有权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
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要求王小康向悦融公司清偿的业绩补偿款本金
83,037,565.27 元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应付未付金额 0.05%/日计至
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要求王劲茹向悦融公司清偿《业绩补偿
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款本金 2,075,939,132 元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
照应付未付金额 0.05%/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有权要求
王小康协助悦融公司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
区********房屋未抵押部分剩余价值的抵押登记手续;有权要求王劲茹协
助悦融公司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房屋未抵押部分剩余价值的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王小康、王劲茹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
答辩状。


    3、诉讼请求:
    (1)王小康立即向悦融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83,037,565.27 元及违约
金 4,816,178.79 元(以 8,303,756,527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0.05%/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
    (2)王劲茹立即向悦融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075,939,132 元及违约
金 1,204,044.70 元(以 20,759,391.32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0.05%/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以上
第 1 项、第 2 项请求合计为 109,817,180.1 元;
    (3)王小康协助悦融公司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办理位于北
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剩余价值的抵押登记手续。
    (4)王劲茹协助悦融公司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办理位于北
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剩余价值的抵押登记手续。
    (5)王小康、王劲茹向悦融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400,000 元。
    6.由王小康、王劲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以上第(1)、(2)、(5、(6)项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合计为
110,617,180.08 元。庭审中,悦融公司将上述第 5 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王小
康、王劲茹向悦融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800,000 元。


    二、案件判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粤 03 民初 2760 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王小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悦融公司支付业
绩补偿款 83,037,565.27 元和违约金(以 83,037,565.27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
0.05%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王劲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悦融公司支付业
绩补偿款 20,759,391.32 元和违约金(以 20,759,391.32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
0.05%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3、被告王小康、王劲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悦融公
司赔偿律师代理费 80 万元。
    4、驳回原告悦融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94,885.9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王小康、
王劲茹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悦融公司均已预交,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
王小康、王劲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上述费用共计
599,885.90 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现因
王小康、王劲茹无履约能力,以上判决结果中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等不
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最终影响金额
将以公司实际收到金额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
利益。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2760 号《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