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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晟文化: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8-27  

                        股票简称:大晟文化        股票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1-032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 1,199.7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根
         据判决,截至本公告日,预计中联传动和吴宗翰合计需赔付不超
         过 1,199.70 万元;如中联传动最终被执行赔付,中联传动将在支
         付后根据实际赔付金额全额向吴宗翰、孙勤、王秋野主张赔偿权
         利。本次判决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将以中联传动实际赔付金
         额、以及吴宗翰、孙勤、王秋野赔付给中联传动的金额以及审计
         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全
资子公司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
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传动”)于近日收到( 2020 )渝 0103 民初 30738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诉讼阶段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小初,公民身份号码 5102141954XXXXXXXX,住重庆市
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沙沙,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739397923N。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


    被告:吴宗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公民身份号码
3701051963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2、诉讼请求:
    (1) 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 万元,并支付以 500 万元为基
数,自 2007 年 7 月 5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60 元由二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07 年 7 月,二被告向原告共借款 500 万元。约定借款
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 5%。被告吴宗翰于 2008 年 6 月 5 日出具承诺
书,承诺为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7 年 4 月 25 日,被告吴宗翰
与原告等签署协议书,确认前述连带债务的还款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25
日。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


     二、案件判决结果
     中联传动于近日收到(2020)渝 0103 民初 30738 号《民事判决书》,本
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宗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初借款本金 490 万元,并支付截止 2019 年 4 月 24
日的利息 500 万元;
     2、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宗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初以借款本金 49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年利率 20%计算的利息,以及支付以 49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5.4%
计算的利息;
     3、驳回原告刘小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60 元, 合计
117,060 元,由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宗翰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借贷事实发生在中联传动被大晟文化收购前,且被告吴宗翰作
为中联传动的总经理及业务负责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刻意向公司和
中联传动隐瞒该诉讼,并向法院隐瞒中联传动信息和其任职情况,中联
传动因此未实际收到法院传票,导致法院公告送达,中联传动被缺席审
判。
    根据( 2020 )渝 0103 民初 307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截至本公告
日,预计中联传动和吴宗翰合计需赔付金额不超过 1,199.70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联传动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9,
391.45 万元,母公司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835.54 万元,该
公司缺乏偿付能力。大晟文化作为中联传动股东,仅需根据出资额承担
有限责任。
    如中联传动最终被执行赔付,中联传动将在支付后根据实际赔付金
额全额向吴宗翰、孙勤、王秋野主张赔偿权利。本次判决对公司业绩的
最终影响,将以中联传动实际赔付金额、以及吴宗翰、孙勤、王秋野赔
付给中联传动的金额以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公司应对措施
    1、中联传动已决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并对案涉借款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2、因中联传动总经理及业务负责人吴宗翰恶意隐瞒债务,未将相关
一审诉讼情况告知公司及时应对,其个人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目前公司对吴宗翰进行停职处理,并将向其追究相关责任。
    3、鉴于中联传动原股权转让方吴宗翰、孙勤、王秋野恶意隐瞒中联
传动被收购前的债务,根据大晟文化、中联传动、吴宗翰、孙勤、王秋
野于 2015 年 1 月签订的《吴宗翰、孙勤、王秋野与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如中联传动被
执行赔付,中联传动将在赔付后根据实际赔付金额全额向吴宗翰、孙勤、
王秋野主张赔偿权利,并视情况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
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中联传动&吴宗翰&刘小初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渝 0103 民初
30738 号 - 一审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