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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晟文化: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9-03  

                        证券简称:大晟文化      证券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2-026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2,171,585.55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原一审判决计提了
        12,171,585.55 元的预计负债,现根据渝中法院(2022)渝 0103
        民初 14949 号《民事判决书》,中联传动无需对前述借贷纠纷
        向原告承担责任,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的要求,将冲减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 12,171,585.55
        元,相应增加公司利润 12,171,585.55 元。本次判决对公司利
        润的最终影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
全资子公司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联传动影
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传动”)与刘小初、吴宗翰的借贷纠
纷案件前期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2)。中联传动不服渝中法
院前述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五中
院”)提起上诉后,重庆第五中院裁定撤销渝中法院(2020)渝 0103 民初
30738 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渝中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2)。
    渝中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受理该案,并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在
渝中法院开庭重审。近日,中联传动收到渝中法院(2022)渝 0103 民
初 1494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小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欧,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宗翰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公司答辩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内容及理由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 万元,并
支付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07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
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
全费 5,000 元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7 年 7 月 5 日、10 日、16 日,二被告向原告分别
借款 3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共计借款 500 万元。约定借款期
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 5%。被告吴宗翰于 2008 年 6 月 5 日出具承诺
书,承诺为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7 年 4 月 25 日,被告吴宗
翰与原告等签署协议书,确认前述连带债务的还款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25 日。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2.中联传动答辩的主要内容
    中联传动认为,刘小初不能证明民间借贷中的“借贷合意+交付”、
借据中明确约定存在“砍头息”的事实;吴宗翰无权代理中联传动签
署与案涉借款相关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未经追认对中联传动无效,刘
小初要求中联传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刘
小初起诉的债权对于中联传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后无
法中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刘小初对中联传动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判决结果
    中联传动于近日收到渝中法院送达的(2022)渝 0103 民初 14949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吴宗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初借款本
金 490 万元,并支付截止 2017 年 4 月 24 日的利息 500 万元;
    2.被告吴宗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初以借款
本金 490 万元为基数,从 2017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止
按照年利率 20%计算,从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
利息;
    3.驳回原告刘小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60 元,合
计 117060 元,由被告吴宗翰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原一审判决确认了相应损益,现根据渝中法院
(2022)渝 0103 民初 14949 号《民事判决书》,中联传动无需对前述
借贷纠纷向原告承担责任,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和《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将冲减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
负债 12,171,585.55 元,相应增加公司利润 12,171,585.55 元。本次判决
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判决尚未生效,相关当事
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
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 0103 民初 14949
号》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