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航发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黎明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是基于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增强资 产流动性的考虑,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 规划和整体利益,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黎明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