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动力: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8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关于新增 2021 年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所生产产品的特点,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合格原材料供应商、产品用户
大部分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中国航空发动
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发)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包括公司及公司
下属子公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
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第十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2021
年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现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预计需新增公司与关联方之持续性关联
交易,为了方便信息披露及监管部门的审核以及提高决策效率,公司拟就新增持
续性关联交易与各关联方签署具体关联交易协议。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合理、公允,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是由我国航空工业体系
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可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进行,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将能为公司业务收入及利润增长作出相应的贡献,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该项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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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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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李金林
独立董事:刘志猛
独立董事:王占学
独立董事:杜 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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