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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07-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8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2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3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4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董事会有权决定不将该提案列入会议议

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5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

因并告知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

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6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该股东单位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代为出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7
证原件、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文件原件。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空白委托书的格式,应

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

托或撤回签署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

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

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

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8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主持会议。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未

能选出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9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及

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

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

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 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

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
                               10
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

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一)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 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时,其推选的监

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11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累积投票制的规则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东

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分别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

一个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条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

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

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

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

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股东姓名或代理人姓名;

      (四)所持股份数;

      (五)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六)投票时间。

                                12
    第四十二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

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十三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获选董事、监

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未累积的全部表决权的 1/2。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13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五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14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各项

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15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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