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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7-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总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3 名。

    第四条 定期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五条 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自接到提议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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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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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

的书面通知提交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通知提交监事。

    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方式等方式。

    应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议题及相关资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电话通知至少应包括本条上述

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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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电话会议或前述三种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但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应亲自签

署表决结果,并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或发送邮箱等方式送交

至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

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会议的准备

    监事会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

各监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前送达各监事。监事

应当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的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

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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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监事宣布会议议题,然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每一位监事所

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监事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议事、是否转入下

一议题等。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应当认真主

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

决策的科学性。

    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应当提请与会监事

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召集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

有关情况或者听取其意见。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非监事会成员到

会不得参与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监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需

要临时增加会议议题的,应当由监事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

的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议。

    到会监事应当在监事范围内进行议事,不得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

讨论,除非会议主持人根据监事意见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

建议。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

作出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到会监事议事情况,主持会议进程,不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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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人员的影响而改变会议进程或者会议议题。

    会议出现意见相持而无法表决,或者表决同意与表决不同意的投

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不得强行宣布作出决议,应视会议情况继续议

事或者暂时休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监事会会议以电话会议、

通讯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会议的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传真方式时)

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或

者参与议事(传真方式时)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

以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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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姓名、主持

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

决意向。有关不同意见的发言要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九条 监事签署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

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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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公司

应妥善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其他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二十四条 附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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