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作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总监、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亓兵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其他有助于做出判断 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亓兵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 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条件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亓兵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亓兵先生担任公司合规总监、总 法律顾问职务。孙培国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 顾问职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