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 作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李峰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关于提名冯艺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峰先生、冯艺东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其 他有助于做出判断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李峰先生、冯艺东先生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李峰先生、冯艺东先生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