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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0-11-0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0 年 11 月济南
                          目    录


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
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3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4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6
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7
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会议纪律。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

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大会主持人开始宣布出席会议股东情况之后到场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加投票表决。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六、股东需要在本次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

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

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超出议案范围,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的具体

情况,请于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

                              1
位股东发言原则不超过 3 分钟;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

东单位;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先后顺序。

    七、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关于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详见本次大会的通知附件 2。

    八、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采用

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股东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九、本次会议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工作。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14:30

   现场会议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19 楼会议室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主持人:李玮董事长

   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

股东提问

   四、推举现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投票表决

   六、休会统计(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七、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3
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要求:

“对于上市证券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超过一定额度可能

需要及时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可以每年由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自营投资的总金额;实施自营投资过程中如果发

生情况变化,可以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表

决并予公告”。

    自营投资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由股东大会

确定自营投资额度的上限,授权董事会以及由董事会在一定范围内就

相关事项对经营管理层进行自营投资授权,以便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在

自营投资额度内灵活配置资金规模和投资方向,提高自营业务的决策

效率。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1、公司 2020 年度自营投资业务额度不超过中国证监会各项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限,其中,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的

合计规模不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资本规模的 100%;自营非权益类证

券及其衍生品投资的合计规模不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资本规模的

500%。“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及“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

                              4
生品”的合计规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

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进行计算。上述额度不包括公司长期

股权投资额度,长期股权投资额度仍按照相关决策程序确定、执行;

上述额度不含公司因融资融券业务、承销业务所发生的被动型持仓额

度。

    2、授权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自营业务管理、风险控制

指标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在以上额度内确定和调整公司

自营投资的具体金额,并同意董事会在一定范围内就相关事项对经营

管理层进行自营投资授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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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

    1、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2、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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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 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
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
                                                                                          增加制定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 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则》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依据《公司章程》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修改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       依据《上市公司治
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理准则》《关于在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上市公司建立独
士)。                                         的人士)。                                 立董事制度的指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导意见》《公司章


                                                     7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程》修改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公司整体利益。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
                                             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
                                             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 依据《上市公司治
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 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 理准则》《上市公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司独立董事履职
                                             权益保护。                                 指引》修改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证监


                                                   8
                                               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力;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     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
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能力;                                     依据《公司章程》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 修改
(五)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六)任职前应当取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七)任职期间至少每 3 年参加 1 次中国证监会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依据《公司章程》
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       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
                                                                                        修改
情形。                                         的情形。


                                                       9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关联法人任职的人员及其近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
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
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单   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
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   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
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 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公
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上述人员的近亲     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
属;                                          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法律、咨
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
一的人员;                                    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    (六)在其他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
的人员;                                      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独立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    董事的其他人员。
解除其职务,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


                                                     10
构报告。                                     及时解聘,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    依据《公司章程》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修改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产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依据《关于在上市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公司建立独立董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事制度的指导意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见》修改
明。                                         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独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依据《关于在上市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公司建立独立董
监管部门。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制度的指导意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见》修改
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11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人合并持有公    第十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司 50%以上股份时,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举中实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公司在独立董   依据《公司章程》
行累积投票制度,并且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分开   事的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并且独立董事   修改
投票。                                       和其他董事分开投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依据《关于在上市
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建立独立董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
                                                                                        事制度的指导意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见》修改
免职。提前免职的,独立董事和公司应当分别向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
供书面说明,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依据《上市公司独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立董事履职指引》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修改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或


                                                    12
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
前,独立董事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
定履行职务。                                  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后 3 个月内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因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如果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
                                              免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
                                              应当尽快补选独立董事,促使独立董事人数达
                                              到法定要求。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被免职或辞职的,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
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供      的,独立董事本人及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 依据《公司章程》
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分别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 修改
会派出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说明。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 依据《关于在上市
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董事除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 公司建立独立董
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 事制度的指导意
下特别权利:                                  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 见》《上市公司独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下特别职权:                               立董事履职指引》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修改
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3
事会讨论;                                 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交董事会讨论;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相关费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的 1/2 以上同意。                          票权。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 1/2 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
                                           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 依据《关于在上市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公司建立独立董
1.提名、任免董事;                        见:                                      事制度的指导意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提名、任免董事;                        见》《上市公司独


                                                   14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立董事履职指引》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    修改
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划;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4.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6.对外担保;
                                              7.重大关联交易;
                                              8.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9.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0.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
                                              分红方案;
                                              11.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2.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
                                              13.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15
14.管理层收购;
15.重大资产重组;
16.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8.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19.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
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20.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21.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借款;
2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依据《上海证券交
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
                                           易所上市公司关
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联交易实施指引》
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新增
据。


       16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属于需    依据《关于在上市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
                                           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公司建立独立董
议中列明。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事制度的指导意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见》修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时,应当积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时,应当积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
                                           会审议;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二)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依据《上市公司独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立董事履职指引》
                                           重大遗漏;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修改
                                           (四)经营活动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大遗漏;
                                           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股东权益的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
                                           促公司进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 第二十七条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     依据《上市公司独
上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   立董事履职指引》


                                                  17
(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及投票情况;       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 修改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事项。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
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议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
和咨询机构等。                               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
                                             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
                                             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
                                             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
                                             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
                                             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
                                             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


                                                    18
                                          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
                                          公司存档保管。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责任。
                                                                                    依据《关于在上市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公司建立独立董
                                           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
                                                                                    事制度的指导意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见》新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宜应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 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章程》
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行。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的职责的,应当承 修改
                                           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
                                                                                    依据《上市公司独
                                           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
                                                                                    立董事履职指引》
                                           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新增
                                           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依据《关于在上市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 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建立独立董
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事制度的指导意


                                                  19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见》修改
以要求公司补充。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四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依据《关于在上市
                                           责提供协助,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
提供协助,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公司建立独立董
                                           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                                             事制度的指导意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独
董事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见》修改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依据《上市公司独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立董事履职指引》
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修改
                                           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


                                                   20
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支持和协助。
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
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
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
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
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中介机构汇报等方式,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
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
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公司提供的其他


       21
                                           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
                                           (八)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所需的必要费用。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
                                           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管理层
                                           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
                                           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进行记录,且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 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
                                                                                      依据《上市公司独
由公司承担。涉及发生费用的事项,独立董事应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借支
                                                                                      立董事履职指引》
事前与公司进行沟通。                       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修改
                                           涉及发生费用的事项,独立董事应事前与公司
                                           进行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提交股东大会   依据《关于在上市
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   公司建立独立董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事制度的指导意
利益。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利益。     见》修改



                                                  22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

                              23
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

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

计工作的年限要求;

    (四)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学历要求;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4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

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

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

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及时解聘,并向公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 2 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25
举产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的情况作出说明。该候选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再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并且独立

董事和其他董事分开投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26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自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本细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

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

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因

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如果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导致独立董事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尽快补选独立董事,促使独立董事人

数达到法定要求。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及

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

面说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

                             27
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

律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4.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28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对外担保;

    7.重大关联交易;

    8.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9.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0.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11.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2.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3.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14.管理层收购;

    15.重大资产重组;

    16.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8.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19.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

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20.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21.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29
    2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

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有以下几个类

型: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

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会议通知时须同时提供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1/2以上的比例,且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除此之外,每年

应保证一定的时间,对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30
资料,以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经营活动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

法违规或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进行改正,

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

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

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工作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

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

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

                               31
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

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存档保管。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于其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公司商业秘

密、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信息,在公司做出正式披露前,不

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上述信息。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宜应按照法律及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的职责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32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安排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

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沟通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

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

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审

计和咨询。

    第三十六条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

其他应由独立董事参与或确认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

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发挥作

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公司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33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四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

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

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

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

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

    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

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

相应的电子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

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

                             34
组织中介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

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

和配合;

    (八)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所需的必要费

用。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

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进行记录,且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

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

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涉及发生费用的事项,独立董事应事前与

公司进行沟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35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效。




                            36
议案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的函》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函》。因组织工作调整原因,莱芜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推荐李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长人选,李

玮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职务及相关委员会

委员、法定代表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冯艺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孟庆建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

务及相关委员会委员。

    经审查,李峰先生、冯艺东先生具备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证

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

议,同意提名李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峰先生正

式任职公司董事后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并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先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并取得相关

资格起正式履行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止;同意提名冯艺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37
人,冯艺东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止。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李峰先生、冯艺东先生为公司董事。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李峰先生、冯艺东先生简历




                             38
                  李峰先生、冯艺东先生简历



    李峰,男,汉族,1971 年 12 月生,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

在山东经济学院、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

会副主任;潍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潍坊市委组

织部副部长,山东省领导干部考试题库管理中心主任;诸城市委副书

记、市长、市委书记,潍坊市政府党组成员;日照市副市长;山东省

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20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

    冯艺东,男,汉族,1972 年 7 月生,理学博士,民盟盟员。历

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部门总监;聊城市副市长(挂职);东营市

副市长。2020 年 9 月入职公司。




                                 39
议案 4: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的函》。因组织工作调整原因,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推荐郭永利先

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主席人选,何振江先生将

不再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

    经审查,郭永利先生具备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证券公司监

事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提名

郭永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同意郭永利先生正式任

职公司监事后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郭永利先生自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之日起正式履行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责,至本届监事会任期

届满时止。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郭永利先生为公司监事。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郭永利先生简历




                             40
                       郭永利先生简历



    郭永利,男,汉族,1964 年 7 月生,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

历任莱芜市副市长;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泰山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东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

主任。2020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