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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12-3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
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其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

                               1
事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
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
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本制度及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2
    公司股票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
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进行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
(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
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
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
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
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
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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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和公告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
协调。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
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
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中,披露关于本制
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4
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
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
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
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
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
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独立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审计:
                                5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
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
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6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7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
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
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
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以及上市子公司等除外;
如应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
一致。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
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
事会公告除外)应该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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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
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第四十条     公司面临或发生如下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十三)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
    (十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
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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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
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
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公司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担保事项;
   (十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及关联交易
事项;
   (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七)回购公司股份;
   (十八)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公司作出重大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定;监管部门对
公司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的计划,公司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交易予以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1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12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述“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3
    第五十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上述标准,应当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的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其
中,定期报告的财务章节由计划财务总部负责编制,提交董事会办公
                               14
室汇总。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
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
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
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知相关部门、分支
机构以及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接
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
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负
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合规管理总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
式和类别进行汇总、整理、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
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参股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
    (六)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作出
董事会决议。
    (八)公司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文稿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逐级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

                               15
办理公告的披露。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
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相
关信息和资料,同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发生应履行披露义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办公室。
    (五)董事会办公室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七)临时报告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
审核确认后,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披
露。对无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披露之后应告知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十五条     计划财务总部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编制不对外
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以及按照监管部
门及上级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月报、季报、年报;其他信息报送归口部
室采用财务信息须经审批后方可提供。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
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
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
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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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登记备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
泄露时,公司应及时进行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
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
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或者公司股
票交易虽未触及异常波动情形,但股价涨(跌)幅较大,公司认为相
关股票交易未能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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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
室报备,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办
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
公司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
络与沟通。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根据公司
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
及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
数据和信息。

                                18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重
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
象就保密事宜签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传播
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七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
                               19
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
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
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
经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
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如涉及难以把握判断是否适合刊登的信息时,
上述单位请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
研判是否进行刊登。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按照《公司员工
违规违纪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处分规定的按照规定另行处分。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
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20
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1
附件:

                        保密承诺书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述制度关于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

信息正式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票,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

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股票交易

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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