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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0-12-3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中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条件与适用情形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
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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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
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上市公司法律法规或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业务
指引》的相关规定,可免于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五)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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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
准,所有出资方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
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
应抵押或担保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
执行;
    (八)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
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可
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条件的应披露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
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申请材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根据规定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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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
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因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需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的,还应当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若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
损失的,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由监事会监督
实施。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附件为《保密承诺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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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豁免披露信
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的知情人,已知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关于信息知情人管
理、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和(或)豁免披露信
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而买卖公司股
票,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
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股票交易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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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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