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 作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首席信息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法 律顾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张勇先生、张云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认为张勇先生、 张云伟先生具备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拥有履行公司相 关职务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够胜任公司首席信息官、总法律顾问职务; 2、张勇先生、张云伟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一致同意聘任张勇先生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职务,聘任张云伟先生担任 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亓兵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