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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7-09  

                        证券代码:600918               证券简称:中泰证券                公告编号:2021-044 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9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5       -                2021/7/16         2021/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1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968,625,75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59,580,207.4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5       -                2021/7/16         2021/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济钢集团有

限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9 元;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9 元,

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981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 QFII 以外的

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81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68889038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