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10-2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
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
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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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其发生应
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将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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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进行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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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
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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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和公告程序。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
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
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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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
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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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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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
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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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
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
快报等之前,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按监管部门及上
级主管单位要求提供的财务数据等除外。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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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
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四)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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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九)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开展再融资、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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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
审核意见;
(二十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交易予以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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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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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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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下述“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股票上市
规则》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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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准,应当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的披露
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
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同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确定定期
报告框架,制订定期报告工作计划;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参
控股公司准备定期报告所需资料,并进行汇总整理,其中,计划财务
总部负责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
告中的非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将汇总整理的定期报告信息资料提
交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参控股公司进行确认,必要时提交合规
管理总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组织编制并形成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议;
(五)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作出
董事会决议;
(六)公司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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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按照监管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对外实施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起草,监事会决议的公告文稿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相
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或监事会主
席)逐级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公告的披露;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涉及
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生应履行披露义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抄送
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
文稿,经有关领导审核确认后,经董事长同意,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进
行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
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编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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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以及按照监
管部门及上级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月报、季报、年报;其他信息报送归
口部室采用财务信息须经审批后方可提供。
公司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
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
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
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管理办法做
好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
泄露时,公司应及时进行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
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
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
的,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虽未触及异常波动情形,但股价
涨(跌)幅较大,公司认为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能反映公司
实际情况的,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
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
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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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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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以及其他
重大事件;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涉嫌违
法违规违纪、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留置措施,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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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报备,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各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
公司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
络与沟通。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根据公司
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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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
数据和信息。
上述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
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
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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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就保密事宜签署
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
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内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
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
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
经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
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如涉及难以把握判断是否适合刊登的信息时,
上述单位请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
研判是否进行刊登。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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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公司监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监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
由监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应遵守《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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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泄露内幕
信息,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被交易所停
牌,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或在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中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应按照《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有关
规定给予处罚。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规定的按照规定
另行处分。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
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
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
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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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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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密承诺书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述制度关于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
信息正式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而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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