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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10-2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8 人;


                               1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在必要、合理、合法

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决定

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2
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3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4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董事会有权决定不将该提案列入会议议

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5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6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说明

原因并告知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

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7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该股东单位的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代为出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文件原件。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空白委托书的格式,

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

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

托或撤回签署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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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

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应当以书面

形式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

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上述人

                              9
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未能出席(列席)股东大会,需出具书面请假说

明。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主持会议。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如果未能选出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10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

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

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

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
                             11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

表决。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时,其推选的

                               12
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 1/3。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累积投票制的规则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东

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分别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

一个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一条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

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

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

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

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

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股东姓名或代理人姓名;

                               13
    (四)所持股份数;

    (五)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六)投票时间。

    第四十三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

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获选董事、

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未累积的全部表决权的 1/2。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4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五十二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5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各项

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

                              16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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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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