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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磊                      联系电话:0512-62938168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茂华                    联系电话:0512-6293816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6 号)核
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证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9,686.2576 万股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
证券”)担任中泰证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
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1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1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东吴证券已与中泰证券签订保荐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东吴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2021年度,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5                                               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背承诺等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6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经核查,中泰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7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经核查,中泰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东吴证券督导中泰证券严格执行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现其向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遗漏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10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 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11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12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2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行承诺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4                                                 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东吴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6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
  17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现该等事项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
                                                      照《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施
  18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专户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
                                                      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中泰证券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报告等
                                         3
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泰证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方   磊                    王茂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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