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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

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行

业文化建设要求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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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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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

员:

   (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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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可以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

者交流: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新媒体平台;

    (十二)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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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

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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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质疑的,或存

在下列情形的,公司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

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或质疑的,可以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决定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

的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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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

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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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

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并协助监事会筹备会议及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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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等网络设施

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

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三)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

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十四)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

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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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公司住所

地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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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调研承诺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
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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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泰证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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