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总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3 名。
第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负责监事会会
议的会务工作等。
第五条 定期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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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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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分别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和 3 日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通知,通过专人送
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等,提交监事及相关人员。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议题及相关资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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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当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临时会议口
头、电话通知至少应包括本条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方式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
现场、视频、电话会议或前述三种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发生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通讯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为:
(一)会议联系人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
方式发送会议通知至全体监事;
(二)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如
有);
(三)在会议通知指定期间内,监事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将表决结果送交至会议联系人;未在指定期间
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四)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的准备
监事会应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监事。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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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的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
当予以撤换。
亲自出席,包括现场、视频、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现场召开监事会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主持议事。每一位监事所提
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
间、是否停止议事、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
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决
策的科学性。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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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召集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
有关情况或者听取其意见。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非监事会成员到
会不得参与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监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需
要临时增加会议议题的,应当由监事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
的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议。
到会监事应当在监事范围内进行议事,不得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
讨论,除非会议主持人根据监事意见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
建议。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
作出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到会监事议事情况,主持会议进程,不得因
列席人员的影响而改变会议进程或者会议议题。
会议出现意见相持而无法表决,或者表决同意与表决不同意的投
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不得强行宣布作出决议,应视会议情况继续议
事或者暂时休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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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监事会会议
以电话会议、通讯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会议的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
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姓名、主持
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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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向。有关不同意见的发言要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条 监事签署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
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等,公司应妥善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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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其他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监事会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行为,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
告。
第二十五条 附则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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