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3-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郭
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泰证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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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
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2023年3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告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上述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
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
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
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其中: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3月23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3年3月23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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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3日14点30分在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证券大厦23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因工作原因董事长王洪先生未出席会议,依据
《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由副董事长毕玉国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制作的股东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2023年3月15日公司股东
名册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
表股份4,331,451,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565%。
3、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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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召开的公告中所列明
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职工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
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8
人,代表股份4,767,570,5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4147%。
4、根据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详细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占比 占比 占比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
1 4,731,551,979 99.2445 35,395,200 0.7424 623,350 0.0131
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非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涉及关联
交易。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普
通决议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全部表决权的1/2,获得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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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泰证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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