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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柯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0-30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18 年 11 月 2 日为预留授予日,
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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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吴晓波、吴韬、胡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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