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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柯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1-04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核心岗位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19 年 1 月 3 日为授予日,向 12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25.5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吴晓波、吴韬、胡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