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爱柯迪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6-08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871,550股,约占总股本的0.22%。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2 月 25 日,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
公司”或“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柯迪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
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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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并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爱柯迪关于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5 名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 249.54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5 名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 1,871,550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
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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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
三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
《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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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 年营业收
入实际值 25.91 亿元,2020 年营业收入实际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0 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即营业收入指标完
2020 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为 23.60 亿元。
成度为 1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1、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
2020 年营业收入实际值较 2016 年、2017 年营业
发行股票融资或收购资产的行为,则计算解除
收入平均值增加 29.94%。
限售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下同。
注:扣除 2020 年因收购增加的子公司深圳市银宝山新压
2、修订后的 2020 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较 2016
铸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公司层面 2020 年营
年、2017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增加 18.38%。
业收入(扣除后)为 25.45 亿元,仍远超 2020 年预设营
业收入指标。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档,分别
对应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为
7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解除
100%,80%,60%,0,当考核年度为
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
2020 年(考核 2020 年营业收入),公司
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额度×当年营业收入指标完成度
(X)×当年标准系数(S)。
综上所述,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三期激励计划》的
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5 名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71,550 股,占公司目前股
本总额的 0.22%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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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可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数量占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售限制性股票
票数量(股) 本总额的比例
(股)
1 付龙柱 董事会秘书 100,000 30,000 0.01%
中高层管理人员(74 人) 6,138,500 1,841,550 0.21%
合计(75 人) 6,238,500 1,871,550 0.22%
注:
激励对象中付龙柱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期激励计
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
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三
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授予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营业收入实际值>2020 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公司依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
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可解除
限售激励对象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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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的 100%。
5、公司有关《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
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
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认为:《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
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
足《第三期激励计划》等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期
解锁的相关条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期
解锁的相关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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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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