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爱柯迪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届满暨上市的公告2021-09-15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 2021-057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
售期届满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18.20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14%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9月22日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7 月 5 日,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
或“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爱柯迪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7 月 6 日至 2018 年 7 月 1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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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并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 2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183.04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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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125.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
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11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
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
一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
《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止
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
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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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 年营业收
入实际值 25.91 亿元,2020 年营业收入实际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0 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即营业收入指标完成
2020 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为 23.60 亿元。
度为 1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020 年营业收
注:1、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
入实际值较 2016 年、2017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增
票融资或收购资产的行为,则计算解除限售条件时应
加 29.95%。
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下同。2、修订后的 2020
注:扣除 2020 年因收购增加的子公司深圳市银宝山新压
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较 2016 年、2017 年营业收入平均
铸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公司层面 2020 年营业
值增加 18.38%。
收入(扣除后)为 25.45 亿元,仍远超 2020 年预设营业
收入指标。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19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
根据公司制定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 (2)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D”,本期不
为 A、B、C、D 四档,分别对应当年计划解除 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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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的标准系数为 100%,80%,60%,0,即:
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
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
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各考核年度标准系
数。
综上所述,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成
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一期激励计划》
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
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安排
(一)授予登记日:2018 年 9 月 18 日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2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
总额的 0.14%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9 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第三个限售期可
获授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数量占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解除限售限制性
票数量(万股) 本总额的比例
股票(万股)
1 俞国华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30.00 9.00 0.01%
2 吴飞 副总经理 20.00 6.00 0.01%
3 李建军 副总经理 30.00 9.00 0.01%
4 董丽萍 副总经理 25.00 7.50 0.01%
5 奚海军 财务总监 30.00 9.00 0.01%
高层管理人员(15 人) 279.00 77.70 0.09%
合计(20 人) 414.00 118.20 0.14%
注:
1、激励对象中俞国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飞先生、李建军先生、董丽萍女士、奚海军
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本次解除限售 1 名激励对象根据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可解除限售外,其他激励对象共计 19 名满足 100%
解除限售条件,1 名激励对象本次不予解除限售的 6.00 万股,后续按计划安排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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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 年 9 月 22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18.20 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股份 857,209,450 1,182,000 858,391,450
有限售条件股份 3,774,550 -1,182,000 2,592,550
总计 860,984,000 0 860,984,000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期激励计
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
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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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授予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营业收入实际值>2020 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公司依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
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可解除
限售激励对象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1)19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的 100%。
(2)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D”,本期不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
5、公司有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及《第一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
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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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
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
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爱柯迪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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