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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柯迪: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0-01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 2022-092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7 号)核准,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1,570,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1,570,000,000.00 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7,207,075.4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52,792,924.53 元。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942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爱
柯迪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
 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专
 公司名称                          账号               存入金额             用途
           户存储银行
           浙商银行股
爱柯迪股份 份有限公司                                                 爱柯迪智能制造
                          3320020810120100049488   1,550,000,000.00
有限公司   宁波江北支                                                 科技产业园项目
           行
宁波爱柯迪 宁波银行股
                                                                      爱柯迪智能制造
科技产业发 份有限公司        40010122001103888                   0
                                                                      科技产业园项目
展有限公司 江北支行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
 扣除的部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20020810120100049488,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55,5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爱柯迪智能制造科技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魏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宁波爱柯迪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2”)(甲方 1、甲方 2 统称为“甲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010122001103888,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2“爱柯迪智能制造科技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 1、甲方 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 1 和甲方 2 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 1 和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魏博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2 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 1 和甲方 2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 1、甲方 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