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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海油: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04-22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CNOOC Limited)(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
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
市交易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组织章
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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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和
联交所登记(如有要求),并在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当公司股票在多个上市地上市的情况下,公司应确保在信
息披露方面遵守各上市地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公
司应当自行审慎判断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依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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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公司在联交所披露的定期报告需满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证监会
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
上交所和联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45 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除定期报告外,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
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节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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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交所
和联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督促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境内
代表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
董事长报告,并告知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境
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所
属单位的内部信息披露报告职责。公司可以制定关于信息披露业务的实施细则,
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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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
及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
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
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在公司互联网、
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公司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关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在本办法生效后发生变化导致本办法与适用规定相冲突,公司应及时对本办法进
行修订并确保始终遵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于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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