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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10-26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
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融资的,应当分别设臵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
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臵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
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
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
二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
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五)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的(募投项目在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臵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
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
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