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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关于申请可续期委托贷款的公告2017-12-28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2017-076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可续期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借款人”)拟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委托人” )申请
可续期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 8 亿元。本次交易涉及中信建投设立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或“贷款人”)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8 亿元,无固定贷款期限。
    申请可续期委托贷款对公司 2017 年的资产总额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
大影响。

一、申请委托贷款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公司拟向中信建投申
请可续期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 8 亿元。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与
中信建投签署《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并于同日
与中信建投及民生银行签署《可续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
合同》)。本次交易通过中信建投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委托民生银行
发放委托贷款 8 亿元,无固定贷款期限。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上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可续期委托贷款的议案》。本次委托贷款所涉各方
无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资本:724,638.5238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
售贵金属制品
    (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负责人:许宏图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 9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本次委托贷款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额:8 亿元
    (二)用途: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营(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
人不得改变《借款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三)期限:本次委托贷款为可续期委托贷款,无固定期限,初始借
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延续借款期限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循环。
    (四)利率:自起息日起的前三年的委托贷款适用初始固定利率,初
始利率以合同为准。此后自放款日起,初始借款期限届满以及每个延续借
款期限届满均调整一次贷款年利率,每次重置利率均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
增加 5%,重置后的年利率以 18%为上限。
    (五)付息方式:该笔借款约定每季度为一个计息周期,且以每年的 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
日次日支付最后一个计息周期的期利息。各方明确,除非发生《投资协议》
及《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上述合同”)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借款人在
上述合同约定的任一结息日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委托人及贷款人后,在
上述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息日,借款人可将当期该计息周期的利息以及按照
上述合同约定已经递延的利息及孳息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
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应视为借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违
约事件。如借款人选择递延支付利息,则递延支付部分利息逐期上浮 50%,
递延后应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某计算周期(假设为“A”期)的利息递延
至下一个计息周期(A+1 期)相应的付息日支付时,递延支付部分在(A+1
期)的利率应在原 A 期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如下一个结算日前 12 个
月内仍未发生强制付息事件而借款人继续递延支付的,则递延支付部分在
(A+2 期)的利率为在原(A+1 期)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以此类推直
至执行利率达到 18%的最高年利率。
    (六)强制付息事件:借款人结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
借款人不得递延该计息周期利息以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
息及其孽息:1.借款人向其股东分配或缴纳利润,或向其股东支付红利或
股息;2.借款人返还股东其他形式出资;3.借款人减少注册资本;4.借款
人及其主要股东向权益工具、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其他与本项目期限结
构类似的长期限含权或可自动续期贷款等进行付息或兑付等;5.借款人控
股子公司实施权益分配方案;6.借款人出现信用违约事件;7.借款人向偿
付顺序劣后于本产品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付息或兑付等。
    (七)违约责任:如借款人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或因借款人原因造
成贷款人无法履行义务,则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如委
托贷款尚未发放,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委托贷款;
2.如借款人挪用委托贷款,则委托人或贷款人有权收取挪用罚息(以挪用
金额为基数,自挪用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委托人有权
依法采取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如有)的措施,并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实现
债权的费用;4.委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四、本次委托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可续期委托贷款没有明确的借款期限,且除非发生各方约
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公司可将当期的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利息及孳息递延
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即本次交易公司不存在交付现金
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
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本次委托贷款作为权益工具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具
体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对公司 2017 年的资产总额和净利润等不
构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可续期债权投资协议
    (三)可续期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