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2018-01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 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 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8 月,(原告一)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二)四 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 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诉 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002.63 万元。2017 年 11 月 12 日二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11 月 20 日南充市中院作出(2017)川 13 民初 8 号裁定书: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市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 年 3 月,重庆市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远公 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00.00 万 元。2017 年 11 月 23 日,开州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54 民初 1741 号民 事调解书:住建公司一次性支付尚欠货款 1,375.00 万元,支付时间为浩远 公司向住建公司交付未开具的发票并解除冻结之日,解冻、支付未开具发 票和付款同时进行。2018 年 1 月 8 日,住建公司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 本案结案。 (三)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11 月,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江阴金科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909.06 万元。2017 年 9 月 20 日,江阴市法院作出(2016)苏 0281 民初 15361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兴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 年 11 月 21 日,无锡市中院作出(2017)苏 02 民终 4776 号民事裁定:本 案按上诉人兴厦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陵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 年 11 月,重庆陵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成公司”)因买 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城建集团”)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784.81 万 元。2017 年 3 月 14 日城建集团和陵成公司达成调解。2018 年 1 月 12 日璧 山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20 执 3267 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五)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广州市 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二)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 公司、(被告三)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2,222.50 万元。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六)与贵州金源华府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12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金源华府臵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臵业”)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1,810.65 万元。2017 年 10 月 11 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6)黔 05 民初 249 号民事判决:金源臵业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 1,547.18 万元及资 金占用损失。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已生效。 (七)与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9 月,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 公司和本公司之海南分公司诉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70.87 万元。二审判决后本公司提出再审申请,2017 年 4 月 19 日,海 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琼检二分控民受[2017]16 号民事监督案件受 理通知书。2017 年 11 月 3 日,儋州市法院向本公司之海南分公司和本公司 发出执行通知书。 (八)与四川省国惠臵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 年 3 月,四川省国惠臵业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本公 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12.20 万元。 2017 年 9 月 13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 01 民终 3958 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城建集团偿还投标保证金 1,200 万元。10 月 19 日,城建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11 月 2 日,法院已足额扣划。 (九)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8 月,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将本公司和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0.00 万元。2017 年 11 月 30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渝 05 民终 3744 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市政二公司支付 工程款 332.71 万元,并自 2011 年 7 月 23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随本清。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 正在履行中。 (十)与袁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 年 8 月,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 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20.00 万元。2015 年 12 月,交建集团提出 反诉申请,涉案金额 1,155.71 万元。2017 年 10 月 27 日,交建集团变更反 诉请求为:(1)返还履约保证金 500.00 万元及造成的损失 402.62 万元, 并支付利息;(2)赔偿损失 531.90 万元;合计 1,434.52 万元。2017 年 12 月 18 日,一中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864 号民事判决:(1) 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42.25 万元,并以 42.25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9 月 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 交建集团退还保证金 120.00 万元,并以 1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9 月 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驳 回袁满其他诉求;(4)驳回交建集团反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交建集团 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一)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8 月,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300.00 万元。诉讼期间交建集团提出反诉申 请,涉案金额 2,765.17 万元。2017 年 12 月 11 日,云南省高院作出(2016) 云民初 101 号民事判决:(1)交建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 3,977.99 万元及 利息(利息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 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佳海公司其他诉求;(3)驳回交建集团反诉 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交建集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二)与周才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周才银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447.80 万元。2017 年 10 月 31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7)渝民终 53 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周才 银返还二建公司 602.88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十三)与重庆逸悦臵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重庆逸悦臵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悦臵地”)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1,889.64 万元。2017 年 12 月 26 日,大足区法院作出(2016) 渝 0111 民初 3244 号民事判决:(1)解除补充协议一;(2)逸悦臵地支 付工程款 1,403.16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1,403.16 万元为本金,自 2016 年 5 月 5 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逸悦臵 地支付停工损失 199.59 万元;(4)逸悦臵地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文明施工 费用 50.00 万元;5)二建公司在案涉项目拍卖、折价或变卖的价款 1,403.16 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尚未生效。 (十四)与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6 月,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涉案金额 2,000.00 万元。2015 年 7 月, 三建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涉案金额 1,130.32 万元。2017 年 3 月 13 日、15 日仲裁委分别作出仲裁裁决。2017 年 10 月 24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 人民法院向三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在执行中。 (十五)与翁洪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9 月,翁洪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 建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700 万元。2017 年 12 月 21 日,昭通中院作出(2015)昭中民初字第 87 号民事判决:(1)三建 公司支付工程款 695.38 万元,并从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驳回翁洪辉其他诉求。 截止本公告日,三建公司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六)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8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54.59 万元。2017 年 12 月 18 日,南岸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08 民 初 20456 号民事判决:驳回三建公司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三建公司 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七)与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房产”)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6,474.04 万元。诉讼期间东合房产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 1, 494.21 万元。2017 年 12 月 26 日,广元市中院作出(2016)川 08 民初 2 号民事判决:(1)东合房产支付工程欠款 1,382.97 万元,其中 566.18 万 元自 2014 年 7 月 15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800.39 万元自 2015 年 10 月 10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16.40 万元自 2015 年 10 月 30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 东合房产返还履约保证金 220.00 万元,并自 2014 年 3 月 29 日起按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3)四建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 万元;(4) 驳回四建公司、东合房产其他诉求。截止本公告日,东合房产已向四川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八)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两江房地产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4,122.71 万元。2017 年 11 月 21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渝民终 8 号调解书:经品迭后,两江房产欠付七建公司工程款 2,471.49 万 元,分 4 期支付 1,526.49 万元,余款 945.00 万元的支付由双方在具有非 强制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中另行约定。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在履行中。 (十九)与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10 月,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隆劳务”)因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石柱县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1,192.26 万元。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2017 年 12 月 21 日石柱县法院作出(2017)渝 0240 民初 4156 号民事调解书:(1)十一 建公司还应支付骏隆劳务工程尾款包干 524.42 万元,分 4 次支付(支付时 间详见调解书);(2)骏隆劳务已缴纳的税款,待双方核实后,十一建公 司按骏隆劳务实际缴纳的 75%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截止本公告日, 本案正在履行中。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成都高投长岛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岛臵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高投”)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46.47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因工程停工导致的损失 1,052.70 万元(以鉴定为 准);(2)支付因二标段规模减少导致的损失 114.98 万元(以鉴定为准); (3)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378.78 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7 月,本公司与成都高投就成都高新国际生态总部园项目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因成都高投的原因,案涉项目在 2013 年 11 月 6 日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期间停工。为解决停工期间本公司损失及 成都高投迟延付款应支付违约金问题,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臵业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一)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被告二)中京博泰毕节地 产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5,012.64 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贵州省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2017 年 9 月 5 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财保 7 号民事裁定: 查封/扣押/冻结毕节博泰价值人民币 5,580 万元的相应财产。截至本公告 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 2,813.05 万元;(2) 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下列资金利息(财务费用)及违约金:①对于利 息(财务费用),分别以每月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 五为标准,暂算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共计 1,858.75 万元;对于违约金, 分别以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一为标准,暂算至 2017 年 7 月 15 日,共 340.85 万元,利息与违约金合计 2,199.59 万元;②以欠 付的进度款 2,813.05 万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利息(财 务费用),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自 2017 年 7 月 16 日起 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原告就其施工的陈家祠堂搬迁安居用房项目 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 年 2 月,本公司与被告一就陈家祠堂搬迁安居用房项目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2014 年 3 月,被告一、被告二与贵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 被告多次恶意拖欠进度款,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 起诉讼。 (三)与毕节博泰、中京博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二)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毕节博泰、(被告二) 中京博泰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变更诉讼请求 1 次,涉案金额 7,697.73 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贵州省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2017 年 9 月 5 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财保 6 号民事裁定:查封/ 扣押/冻结毕节博泰价值人民币 6,900 万元的相应财产。截至本公告日,本 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4,418.22 万元; (2)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下列资金利息及违约金:①对于利息(财务 费用),分别以每月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 暂算至 2017 年 7 月 11 日,共计 3,279.51 万元;②以欠付的进度款 4,418.22 万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利息(财务费用),以日利率 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止;(3)原告就其施工的碧阳湖 2 号地住宅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4)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5 月,本公司与被告一就碧阳湖 2 号地住宅项目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2014 年 3 月,被告一、被告二与贵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被告 多次恶意拖欠进度款,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 讼。 (四)与毕节博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三)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34.23 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院提出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7 年 9 月 7 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7)黔 05 财保 7 号民事裁定:在价值人民币 1,400 万元范围内对毕节博泰的财产采取查封 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945.64 万元;(2)退还工程 保修金 315.56 万元;(3)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和保修金的利息及违约金 暂计 273.03 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3 月,本公司与毕节博泰就仕府领地 A 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并于 2014 年 1 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5 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毕节博泰故意 拖延办理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中京博泰、毕节博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四)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中京博泰、(被告二) 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668.69 万元。起诉 前,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7 年 9 月 7 日,毕 节市中院作出(2017)黔 05 财保 6 号民事裁定:在价值人民币 1,600 万元 范围内对中京博泰及毕节博泰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日, 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179.04 万元;(2)退还 工程保修金 148.15 万元;(3)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和保修金的利息及违 约金暂计 341.50 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5 月,本公司与被告一就毕节博泰同心大厦展览中心项目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2014 年 3 月,被告一、被告二与贵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案涉工程 于 2016 年 7 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10 月办理结算。但被告至今尚欠工程 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远化工 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化工”)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069.17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工程款 2,459.61 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 2015 年 1 月 1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截止 2017 年 10 月 31 日,该利息为 609.56 万元); (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5 月,三建公司与中远化工就长寿化工园区中远化工物流仓库 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 年 1 月,案涉项目通过工程预验收 并交付使用。但中远化工故意拖延办理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 故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富源新农 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新农村”)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2,105.68 万元。诉讼期间,四建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 全申请,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106 民初 11299 号民事裁定: 冻结富源新农村银行存款 2,1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 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 1,954.55 万元,并自 2015 年 10 月 13 日起 以 1,954.55 万元为计算利息本金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 151.13 万元);(2)承担本 案诉讼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 10 月,四建公司与富源新农村签订《重庆大学城教育科技促进 中心施工合同》,后因富源新农村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又签订《补充 协议》对延期期间的人工、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案涉项目已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竣工,四建公司于 1 月 27 日移交结算资料给富源公司。但富源新农村 故意拖延办理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四建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之一)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源轩成”)、吴嘉毅、杨稳昆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5.72 万元。诉讼期间,工业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尚 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富源轩成支付工程款以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机械 设备、周转材料等损失、费用及违约金共计 1,005.72 万元(最终以鉴定金 额为准);(2)富源轩成支付以其拖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29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3)原 告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富源轩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 一切费用;(5)吴嘉毅、杨稳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1 月,工业公司与富源轩成就轩成嘉苑 11 至 15 栋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富源轩成严重拖欠进度款,工业公司 被迫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停工。2014 年 9 月 14 日,工业公司与三被告签订 《补充协议》后复工,11 月 7 日因富源轩成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再次停工。 2015 年 11 月,案涉项目通过分部验收,但富源轩成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 完毕,故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之二)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12.31 万元。诉讼期间,工业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截至本 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富源轩成支付工程款以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机械 设备、周转材料等损失、费用及违约金共计 1,812.31 万元(最终以鉴定金 额为准);(2)富源轩成支付以其拖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 2017 年 8 月 29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3)原 告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富源轩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 一切费用;(5)吴嘉毅、杨稳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9 月,工业公司与富源轩成就轩成嘉苑 17 至 23 栋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富源轩成严重拖欠进度款,工业公司 被迫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停工。2014 年 9 月 14 日,工业公司与三被告签订 《补充协议》后复工,11 月 7 日因富源轩成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再次停工。 2015 年 11 月,案涉项目通过预验收,但富源轩成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 毕,故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中远化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123.65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 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解除;(2) 三建公司按解除后项目现状移交中远化工自行修复,并承担自行修复所发 生的修复费(经第三方评估共计 1,487.02 万元);(3)三建公司移交前 期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并配合中远化工在整改修复后办理专项验 收和工程竣工验收;(4)三建公司承担自约定的竣工之次日起至合同解除 之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2,300.40 万元;(5)三建公司承担因不能按时竣 工交付合格工程导致中远化工不能正常进入经营的年利润损失 379.00 万 元;(6)确认三建公司已经完工工程中,合格工程造价为 6,310.32 万元 (以鉴定为准),确认因三建公司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 复,中远化工减少合格工程造价 10%仅需支付 5,679.29 万元,确认中远化 工有权按约扣除相应 5%保修金 315.52 万元,待质保期届满后支付,三建公 司返还超付工程款 945.10 万元;(7)三建公司据实承担并支付工程质量 鉴定费 12.13 万元;(8)三建公司对项目建设工程中除《检测报告》范围 外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等工程按照设计使用寿命承担质保责任和相 应民事责任;(9)三建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4 月,三建公司与中远化工就长寿化工园区中远化工物流仓库 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远化工认为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未 按期完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修复。中远化工自行修复后,现 将三建公司诉至法院。 (十一)与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诉至贵州省遵义市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056.9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 1,036.90 万元;(2)支付因延误 工期导致原告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2,020.00 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6 月,九天公司与七建公司就务川县洪渡河畔住宅小区项目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九天公司认为七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交付 工程且至今未完工,故将七建公司诉至法院。 (十二)与蔡显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自然人蔡显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2,0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立即退还保证金 1,581.75 万元,并自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按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本息合计暂定 2,000.00 万 元);(2)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1 月,蔡显明与袁文斌达成《保证金抵债协议》,约定袁文斌 将其持有的对八建公司享有的保证金退还债权转让给蔡显明。现蔡显明认 为八建公司将该笔保证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故将八建公司诉至法院。 (十三)与袁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自然人袁和平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诉至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 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立即退还保证金 1,581.75 万元,并自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本息合计暂定 1,800.00 万元);(2)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 11 月,八建公司收取袁和平交纳的保证金 1,581.75 万元,并 出具企业内部统一收据一份。现袁和平认为八建公司将该笔保证金占为己 有、拒不退还,故将八建公司诉至法院。 (十四)与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旭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 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 交通”)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11.94 万元。截至本公 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剩余货款 934.06 万元;(2)支付截止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27.89 万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 起至拖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拖欠款项 934.06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 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支付本案律师费 50.00 万元;(4)承 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3 月,驰旭公司与市政交通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 同签订后,驰旭公司按约向市政交通承建的仙桃数据谷项目供应了混凝土, 但市政交通尚欠货款未支付完毕,故将市政交通诉至法院。 (十五)与重庆厚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厚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储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 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976.55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钢材货款 1,916.55 万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 29 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的调价货款以 5,776.895 吨钢材为基数按照 2.5 元/吨/天的标准计算;(2)支付律师费 60.00 万元; (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5 月,厚储公司与市政交通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 后,厚储公司按约向市政交通承建的礼嘉商务区 L50 路一期(一标段)、 白云路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项目供应钢材,但市政交通尚欠货 款未支付完毕,故将市政交通诉至法院。 (十六)与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劳务”)因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2,849.9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 2,166.13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483.77 万元 (从 2016 年 12 月 28 日起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以 2,166.13 万元为 本金,按月息 2%计算至付清时止);(2)退还剩余保证金 200.00 万元; (3)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城建集团承建巴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并任命成福兴为该 项目总负责人。同年 9 月,成福兴代表城建集团与利群劳务签订建筑工程 劳务承包合同。2017 年 9 月,城建集团与利群劳务签订最终结算书,但城 建集团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将城建集团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 2018 年利润无影响(未 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