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18-023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 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 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7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省红果经济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果经开区管委会”)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2,926.91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款项, 结案。 (二)与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外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 年 8 月,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外企业公司因买卖合 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 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36.16 万元。二审判 决生效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按和解协议 支付完毕,结案。 (三)与重庆佳华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10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佳华物业有限公司 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804.22 万元。2018 年 2 月 1 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1 民终 405 号二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四)与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8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海南美龙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美龙公司”)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986.23 万元。2018 年 2 月 12 日,海南省高院作出(2015)琼环民初字第 7 号调解 书: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 1.8 亿元,美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 11,968.59 万 元,美龙公司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 5 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截止本公告 日,本案正在履行中。 (五)与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宝巨不当得利纠纷 2017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将河北裕鑫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关巨宝诉至石家庄市长 安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24.33 万元。2018 年 2 月 8 日,长安区法院作 出 2017 翼 0102 民初 3756 号一审判决:裕鑫公司向二建公司返还债务本金 884.10 万元,违约金 265.23 万元,合计 1,149.33 万元;关巨宝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尚未生效。 (六)与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6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2,488.31 万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 240 号调解书: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 3.8 亿元(含利息、质保金),九 天公司已付工程款 30,957.92 万元;对于欠付工程款 7,042.08 万元,九天 公司用案涉工程房产进行抵顶;双方同意质保金 760.00 万元以财产抵顶形 式退还;七建公司负责提交案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应由其提交的所有 资料,并配合九天公司办理备案验收手续;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案涉 合同中约定的权力义务就此终结。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在履行中。 (七)与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3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昊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868.17 万元。2017 年 12 月 26 日,一中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 初字第 00817 号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晨昊公司向市政交通 支付工程款 787.45 万元、工程款利息(以 773.46 万元为本金,从 2015 年 4 月 21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止)、综合楼预 付款利息;市政交通有权在 787.45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本公 告日,市政交通已向一中院申请执行。 (八)与刘成凤民间借贷纠纷之一 2015 年 9 月,刘成凤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云南分公 司、艾若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66.82 万元。本公 司及云南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近日,最 高法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 4100 号裁定:驳回本公司及云南分公司的再 审申请。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九)与刘成凤民间借贷纠纷之二 2015 年 9 月,刘成凤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云南分公 司、艾若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400.18 万元。本公 司及云南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近日,最 高法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 4101 号裁定:驳回本公司及云南分公司的再 审申请。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十)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12 月,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将本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418.34 万元。2017 年 12 月 12 日,南充市中院作出(2016)川 13 民初 78 号一审判决: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尚未生效。 (十一)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5 年 8 月,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0.00 万元。市政二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再审申请。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二公司已履行完毕。 (十二)与建始县安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1 月,建始县安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琪劳 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871.47 万元。2018 年 2 月 22 日,红河州中院作出(2017)云 25 民初 21 号一审判决:交建集团向安琪劳务支付工程劳务价款 3,067.05 万元及利息(自 2017 年 1 月 12 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二审中。 (十三)与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为 国际”)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贵州省安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56.00 万元。2017 年 11 月 29 日,安顺市中院 作出(2017)黔 04 民初 88 号一审判决:交建集团向中为国际支付服务费 1,056.00 万元、以 1,056.00 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流贷利率上浮 30% 计算的违约金(从 2017 年 5 月 27 日起)。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已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二审中。 (十四)与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 年 10 月,重庆润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智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九建公司”)、重庆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 宇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96.71 万元。审理期 间,九建公司提起反诉,涉案金额 4,263.50 万元。2017 年 9 月 25 日,五 中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 970 号判决:确认五份《备忘录》有 效;润智公司向九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2,798.10 万元、履约保证金 100.00 万元、包干赔偿费 350.00 万元、工程进度款利息 198.99 万元、欠付款利 息(以 2,596.86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截止本公告日,九建公司已向五中院申请执 行。 (十五)与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3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和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4,248.40 万元。2018 年 2 月 22 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6)黔民初 48 号判决:永盛和公司向城建集团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2,383.08 万元及利息; 城建集团对案涉项目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截止 本公告日,该判决尚未生效。 (十六)与唐光琼、洪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 年 8 月,唐光琼、洪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爆破公司”),涉案金额 3,397.30 万元。2018 年 3 月 28 日,重 庆仲裁委作出(2012)渝仲字第 485 号裁决:爆破公司向唐光琼、洪雄支 付尚欠工程款 298.9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在履行中。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成都市郫都区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市郫都区 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郫都城投”)诉至四川省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030.29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1)支付工程款 1,340.83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管理费、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10 日为 689.46 万元,未含逾期 归还保证金的利息);2017 年 12 月 11 日起,以欠款金额为本金,直至款 项付清为止,按年息 19.75%计算;(2)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2 月,城建集团与郫都城投签订《郫县芳桥嘉苑农村新型社区 及附属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一)》《补充协 议(二)》。案涉工程于 2015 年 2 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7 年 1 月取 得审计报告。但郫都城投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城建集团依法提 起诉讼。 (二)与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培训有限公司、重庆保安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桥 梁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 考试培训有限公司、(被告二)重庆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重庆市九 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52.88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二被告(1)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36.42 万元,并支付工 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工程款利息 176.06 万元,违约金 340.40 万元;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到全部款项付清 为止)。前述款项暂计 1,152.88 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12 月,桥梁公司与被告一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现工程已 完工并交付使用,但二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桥梁公司依法 提起诉讼。 (三)与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遵义市侨龙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龙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5,709.01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 3,365.21 万元,损失及利息 2,343.80 万元 (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以 3,365.21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利随本清);(2)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5 月,七建公司与侨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 年 4 月,双方签订《侨龙财智国际项目复工补充协议》。现案涉项目已经 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并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办理完了全部结算。但侨龙 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梁平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梁平丰绿农产 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绿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618.89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 3,122.68 万元;(2)赔偿因设计变更、清 单漏项增加工程量造成的实际损失 254.80 万元;(3)支付因迟延支付工 程进度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118.96 万元;(4)支付因欠付工程款产生 的违约金暂定 55.21 万元;(5)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损失 67.24 万元;(6)承担诉讼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8 月,七建公司与丰绿公司就梁平渝慧农产品批发市场 8#-9# 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七建公司按约定完成合同义务, 并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验收合格,8 月 16 日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但丰绿 公司至今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红鼎实业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鼎实业”)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064.92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 953.75 万元(含经济损失补偿金);(2) 支付到期质保金 84.65 万元;(3)支付因迟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资金占用 利息暂定 25.29 万元(以 953.75 万元为本金,自 2017 年 7 月 13 日起至工 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4)支付 因迟延支付到期质保金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暂定 1.23 万(以 84.65 万元为 本金,自 2017 年 10 月 12 日起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 利率计算,利随本清);(6)承担诉讼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1 年 11 月,七建公司与红鼎实业签订《红鼎高尔夫社区一期 1 号地 块工程施工合同》。七建公司按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并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通过竣工验收,2017 年 6 月 28 日完成结算。但红鼎实业至今拖欠工程款 未付,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张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 司”)因合同纠纷,将张洋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98.78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 1,089.89 万元;(2)支付 资金占用损失,以 1,089.89 万元为基数,从 2015 年 10 月 10 日起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 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 立即返还原告借款 208.89 万元及利息(以 208.89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12 月 26 日起按照年利率 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八建公司因协信〃阿卡迪亚项目为承包人张洋垫付大量案款并提供借 款,张洋至今未归还,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实业”)因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317.61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赔偿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190.16 万元;(2)承 担因处理红牌楼广场地下室渗水问题产生的全部费用(预估 2,127.45 万 元),含维修费、维修方案设计费、鉴定费、评估费等;(3)承担诉讼费 等。 事实和理由: 2006 年,本公司与永合实业就红牌楼广场一、二期工程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由永合实业接收,但永合实业认为 存在渗水等质量问题需修复,故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九公司”)因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和交建 集团,涉案金额 5,194.09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二被申请人(1)连带给付工程款 5,178.79 万元,并支付自 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全款付清之日止,以差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 1.5 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连带赔偿申请人为本案而支 出的律师费 10.00 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4.80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0 万 元,合计 15.30 万元;(3)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 9 月,交建集团作为共同邀请人的代表和川九公司签订《重庆 三环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双河口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合同文件(第 LJ7 合同段)》。川九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通过交工验收, 二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未付,故依法申请仲裁。 (九)与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潼南四建”)因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涉 案金额 1,404.12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应付工程款 1,314.12 万元;(2)支付开具建 安发票税金 30.00 万元;(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60.00 万元;(4)承担 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8 月,九建公司和潼南四建签订《四川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 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六工区施工段路基专业分包合同》。川九公司认为案 涉工程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完成结算,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未付,故依法 申请仲裁。 (十)与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申天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天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 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 建公司”)、重庆仙桃数据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公司”) 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882.59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 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至请求: 判决二被告(1)共同支付工程款 3,882.59 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承担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2)原告对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偿 权;(3)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6 月,住建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将案涉项目的幕 墙工程分包给申天运公司。申天运公司认为,其已于 2017 年 3 月完成幕墙 施工并向住建公司提供全套资料要求办理结算,但住建公司至今未向其支 付工程款项,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与重庆市龙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龙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润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047.68 万 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至请求: 判决被告(1)支付工程款 1,481.93 万元(该工程款为暂定金额,最 终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支付因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损失暂计 79.84 万元(该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 2016 年 12 月 16 日起算,暂计至 2018 年 2 月 2 日,后随本清);(3)支付质保金暂 计 468.00 万元;(4)支付因迟延支付质保金的损失暂计 17.91 万元;(5) 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5 月,本公司与龙润公司就龙润〃尚城 B 区二标段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 2015 年 8 月竣工验收合格。但龙润公司拖延办理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未 付,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 2018 年利润无影响(未 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