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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总经理工作细则2018-04-27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结构的职权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
组成公司经理层。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生产经营等管理活动,
保证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其工作职权包括: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本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依据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党委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遵照执行;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及本细则,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
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应事
先征求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
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
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行业和区域信息,组织研究开拓市场,培育
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八)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
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总
经理委托分管分工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或根据总
经理授权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按分工负责领导相关的经营工作。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证券事务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有效的专业意
见;
       (三)受总经理委托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授权的范
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定期就其所分管
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向总经理报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
务工作及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负责制订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业务政策、管理制度和业
务流程并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六)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络及同行业交流;
       (七)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风险识别和控制;
       (八)有责任加强主管工作范围内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整体素
质的提升;
       (九)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
题及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告总经理;
       (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就本公司财务等方面
的重大事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并行使相应职权: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二)参与制订公司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
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等;
       (三)参与公司会计核算、财务运作、全面预算管理和年度审计、
内部审计工作;
       (四)参与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对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
人的任免、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改制、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
及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
见;
       (七)调阅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资料,检查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会议或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作
出说明和解释;
       (八)对规定的事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联签。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义   务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章
程》中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全部规定,
适用于所有公司经理层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本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的总经理;经理层
人员在本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社会学术团体或公益活动组织中的兼职
情况应通过公司组织人事部在市国资委相关部门备案并向董事会通
报。
       第十一条   经理层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
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
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
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
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提交会
议审议事项等决策事宜,召集经理层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民主
化、科学化,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总经理办
公会议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贯彻执行所有董事会决议、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重大组织结构变动和重大经营决策等。
       第十三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办公
会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
也可以通知有关下属企业负责人列席。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时,会前应向总经理请假。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缺席
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代其召集主持会议。总经
理办公会原则上定期召开,遇特殊情况时,总经理可临时召集办公会
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
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严格遵循“党委会先议、会前沟通、
会上表达、会后报告”四步工作法程序。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
总经理签发后执行。会议纪要一般保存十年。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
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等;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股份增发或配售、股份回购、债
券发行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及子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发展及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八)董事会、监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
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总经理报告公司经
营管理工作,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