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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18-07-31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18-063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
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
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广州市
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二)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
公司、(被告三)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2,222.51 万元。本案已有生效判决。截止 2018 年 5 月,本
公司已收回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二)与刘成凤民间借贷纠纷
    2015 年 9 月,刘成凤因民间借贷纠纷,分两案将本公司、本公司之云
南分公司、艾若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66.82 万元
和 1,400.18 万元。2018 年 4 月,本公司与刘成凤就两起案件的执行达成和
解协议:1.前述两案双方所有债权债务按 3,599.57 万元结清;2.截止本协
议签订之日,本公司已归还刘成凤 1,518.93 万元,还应归还 2,080.64 万
元。本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18 年 5 月,昆明市中院作出(2017)
云 01 执 1762.1763 号之二执行裁定:昆明市中院(2017)云 01 执 1762.1763
号案件终结执行。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三)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12 月,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嘉陵规划局”)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2,418.34 万元。2017 年 12 月,南充市中院作出(2016)川 13 民初
78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嘉陵规划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2018 年 6 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民终 427 号民事判决:
撤销(2016)川 13 民初 78 号民事判决,驳回嘉陵规划局的起诉。截至本
公告日,本案结案。
    (四)与唐光琼、洪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 年 8 月,唐光琼、洪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爆破公司”),涉案金额 3,397.30 万元。2018 年 3 月,重庆仲裁
委作出(2012)渝仲字第 485 号裁决:爆破公司向唐光琼、洪雄支付尚欠
工程款 298.96 万元。截止 2018 年 4 月,爆破公司已按裁决书履行完毕,
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10 月,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1,070.00 万元。2018 年 4 月,巴南区法院作出(2015)巴法民初字第
10811 号民事判决:驳回帝烨公司的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六)与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17 年 10 月,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
天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诉至贵
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056.90 万元。2018 年 2 月,遵义市
中院作出(2017)黔 03 民初 837 号民事裁定:准许九天公司撤回起诉。截
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七)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0 年 12 月和 2011 年 3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
简称“西北电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别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发生两起诉讼,现两案已经生效判决。2017 年 5 月,咸阳市中院
分别作出(2017)陕 04 执恢 20 号执行裁定:两判决抵消后西北电力应付
给八建公司 2,359.59 万元,西北电力现已履行完毕,(2015)陕民一终字
第 00042 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2017)陕 04 执 137 号执行裁定:本案
执行标的在执行(2015)陕民一终字第 00042 号民事判决书时已作了抵消,
本案已执行完毕,(2015)陕民一终字第 00043 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两个案件均已结案。
    (八)与重庆市福星弗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 年 6 月,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福星弗客
实业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942.63 万元。2017
年 2 月,双方达成调解。截止 2018 年 2 月,八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本
案结案。
    (九)与重庆市开州物资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
    2016 年 1 月,重庆市开州物资贸易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
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
开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71.82 万元。2016 年 1 月,双方达成调解。截
止 2017 年 6 月,住建公司已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十)与王开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2 月,王开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
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969.81 万元。诉讼期间,
本案被裁定移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8 年 6 月,汉中市中
院作出(2015)汉中民一初字第 00024 号民事裁定:准许王开均撤诉。截
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十一)与重庆厚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8 年 1 月,重庆厚储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诉至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976.55 万元。2018 年 2 月,沙坪坝
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06 民初 20940 号民事判决:1.市政交通支付截止
2017 年 11 月 30 日的货款本金 1,485.42 万元、调价款 391.56 万元,合计
1,876.98 万元。并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 4 倍计算违约金。2.市政交通支付律师费 60.00 万元、保全担
保费 1.78 万元,合计 61.78 万元。截止 2018 年 4 月,市政交通已支付完
毕,本案结案。
    (十二)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新华书店集团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
本公司与新华书店、物业公司对账核算后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支
付尚欠工程款 957.00 万元;(2)退还履约保证金 80.00 万元;(3)承担
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十三)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5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天之海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海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1,338.40 万元。2017 年 2 月,成都市中院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
1697 号民事判决:天之海公司向本公司退还质保金 128.66 万元和 59.90 万
元、支付工程款 855.45 万元。天之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3 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7)川民终 26 号民事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 年 6 月,本公司已向成都市中院申请强制
执行。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十四)与贵州金源华府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12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金源华府臵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臵业”)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1,810.65 万元。2017 年 10 月 11 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6)黔
05 民初 249 号民事判决:金源臵业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 1,547.18 万元及资
金占用损失。2018 年 4 月,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本
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十五)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7 年 10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仕俯领地项目),将
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诉至贵州
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34.23 万元。2018 年 4 月,毕节市中
院作出(2017)黔 05 民初 187 号民事判决:毕节博泰支付工程款 680.64
万元、保修金 315.56 万元及利息。毕节博泰不服该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十六)与中京博泰毕节地产臵业有限公司、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10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心大厦项目),将
中京博泰毕节地产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毕节市博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668.69 万元。2018 年 4 月,毕节市中院作出(2017)
黔 05 民初 188 号民事判决:1.中京博泰支付工程款 2,179.04 万元(含 500.00
万元补偿金)及利息,毕节博泰对前述 500.00 万元补偿金及对应的利息承
担连带责任;2.中京博泰支付保修金 148.15 万元及利息。中京博泰、毕节
博泰不服该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本
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十七)与南川禹光水务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10 月,南川禹光水务投资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
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涉案金额 3,149.21 万元。2017 年 12 月,
重庆仲裁委作出(2015)渝仲字第 2346 号裁决:1.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2.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 697.32 万元;3.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律
师费 18.00 万元;4.驳回被申请人其他仲裁反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城建
集团累计收款 692.77 万元,剩余款项尚在履行中。
     (十八)与四川国惠臵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 年 3 月,四川国惠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臵业”)因债
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312.20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对城
建集团进行司法扣划。2017 年 10 月,城建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再审申请。2018 年 3 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民申 605 号裁定:本
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再
审审理中。
     (十九)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2015 年 8 月,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0.00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市政二公司已按判决支付完毕。2017 年
12 月,市政二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8 年 2 月,重
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申 186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截止
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再审审理中。
     (二十)与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巴中市巴中荣新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巴中荣新”)、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
新集团”)、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荣新”)诉
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465.74 万元。2018 年 6 月,四川省高
院作出(2015)川民初字第 74 号调解书:1.二建公司自愿撤回对荣新集团、
四川荣新的起诉,由四川省高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之后,本案当事人仅
为二建公司与巴中荣新;2.各方确认巴中荣新与二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
及补充协议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解除。案涉工程造价总计 5,268.54 万元,
巴中荣新已付工程款 2,854.07 万元,尚欠工程款 2,414.47 万元;巴中荣
新尚欠履约保证金 110.00 万元;3.二建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
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 2017 年 1 月 20 日前已销售、签约、备案、
预告登记以及拆迁安臵的房屋除外;4.巴中荣新应向二建公司补偿 400.00
万元(包括停窝工损失以及 2018 年 8 月 1 日当日及之前逾期支付工程款的
利息),二建公司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巴中荣新主张任何索赔款项;5.巴
中荣新应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当日向二建公司支付完毕本协议第二项、第四
项约定的款项,二建公司应于 2018 年 8 月 1 日前向巴中荣新出具未开具部
分款项的发票;如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完毕款项,两个月宽限期届满后,
巴中荣新应自 2018 年 8 月 2 日起支付利息;6.二建公司应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向巴中荣新提交案涉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办理 6#楼的
竣工验收;7.二建公司应按约定承担 4-6#楼所修建部分的质量保修义务,
质量保修期从 2015 年 5 月 12 日起计算;8.如案外人就 4-6#楼二建公司所
修建部分向二建公司或巴中荣新主张权利,二建公司与巴中荣新应及时沟
通、共同处理;9.二建公司、巴中荣新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求。截止本公
告日,本案尚在履行中。
    (二十一)与重庆逸悦臵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5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重庆逸悦臵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悦臵地”)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1,889.64 万元。2017 年 12 月 26 日,大足区法院作出(2016)
渝 0111 民初 3244 号民事判决:逸悦臵地支付工程款 1,403.16 万元及资金
占用损失、支付停工损失 199.59 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文明施工费用
50.00 万元。2018 年 4 月,二建公司已向大足区法院申请执行。截止本公
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二十二)与四川泰合臵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四川泰合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臵业”)诉至南充市顺庆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00.88 万元。8 月泰合臵业提起反诉,涉案金额
1,996.00 万元。2018 年 5 月,顺庆区法院作出(2017)川 1302 民初 4033
号民事判决:泰和臵业支付工程款 494.30 万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 2016
年 3 月 10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 3 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至本清时止;驳回二建公司其他诉求和泰和臵业全部反诉请求。二建公司
不服该判决,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
在二审审理中。
    (二十三)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8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昊晟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54.59 万元。2018 年 1 月,三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2018 年 4 月,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5 民终 1279 号民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 年 5 月,三建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十四)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3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2018 年 4 月,七建公司申请:1.变更原诉求第 1 项为支付工
程款 4,879.16 万元;2.增加诉求为退还履约保证金 861.00 万元,确认在
6731.12 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加上原诉求中支付停工损失
990.96 万元,变更后涉案金额共计 6,731.1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
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五)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6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
人民法院。2018 年 4 月,七建公司申请:1.变更原诉求第 2 项为支付工程
款约 2,750.00 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2.增加诉求为退还履约保证金
250.00 万元,确认在 3,000.00 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变更
后涉案金额共计 3,00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六)与蔡显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 年 11 月,蔡显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
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000.00 万元。2018 年 5 月,南
川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19 民初 7826 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须以八建
公司与袁和平、袁文斌、徐贵明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
    (二十七)与袁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 年 11 月,袁和平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
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00.00 万元。2018 年 5 月,南
川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19 民初 7825 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须以八建
公司与袁和平、袁文斌、徐贵明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
    (二十八)与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 年 1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泽顺”)、重庆建昌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昌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后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901.06 万元。期间,
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2015 年 7 月,汉中市中
院作出一审判决。住建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 年 6 月,
陕西省高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汉中市中院重审的民事裁定。发回重
审期间,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2017 年 8 月,
汉中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住建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2018 年
5 月,陕西省高院作出(2018)陕民终 8 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 2
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 3 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 1 项为,汉中泽顺返还质
保金 212.40 万元,并支付欠付质保金利息(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起,按年
利率 4.3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建昌房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昌房产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汉中泽顺追偿;4.汉中泽顺支付工程款 572.05
万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4.35%
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建昌房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建昌房
产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汉中泽顺追偿;5.驳回住建公司其他诉求。截止本
公告日,住建公司已向汉中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九)与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2015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绅帝公司”),涉案金额 6,148.60 万元。2017 年 6 月,重庆市五
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绅帝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 年 5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终 236 号民事裁定:按绅帝公司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向重庆市五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与张传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 年 9 月,张传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
建公司、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骏耀”)
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00.00 万元。诉讼期间,张传洪
申请:将原诉求第 1 项变更为支付工程款 1,700.00 万元。变更后,涉案金
额共计 2,00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三十一)与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威远宏大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8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黑元”)、威远宏大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宏大”)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489.96 万元。2017 年 10 月,自贡市中院作出(2016)川 03 民
初 118 号民事判决:中昊黑元、威远宏大支付工程款 1,489.96 万元及利息。
中昊黑元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二审
审理中。
    (三十二)与陈德强等 4 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4 月,陈德强、兰先伦、代安中、魏泽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周开均、兰维江诉至四川省遂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812.21 万元。2017 年 8 月,遂宁市中院作出一审
判决。周开均、兰维江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3 月,四
川省高院作出(2017)川民终 1233 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
三项,即周开均、兰维江退还陈德强等 4 人保证金 840.00 万元并支付资金
占用费。市政交通在欠付周开均、兰维江工程款及保证金范围内承担支付
责任。陈德强等 4 人返还周开均、兰维江超付工程款 93.94 万元,支付鉴
定费 18.00 万元。2.驳回陈德强等 4 人的其他诉求和周开均、兰维江的其
他反诉请求。
    (三十三)与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 年 11 月,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旭公司”)因
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111.94 万元。2018 年 1 月,渝北区法院作出(2017)渝 0112
民初 23709 号调解书:1.市政交通支付货款本金 888.45 万元(2018 年 2 月
10 日内支付 350.00 万元,6 月 30 日内支付 200.00 万元,9 月 30 日内支付
338.45 万元);2.市政交通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内支付律师费 30.00 万元;
3.市政交通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内支付保全担保费 1.12 万元;4.受理费、
保全费合计 4.93 万元,由市政交通负担(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内支付给原
告)。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交通按调解书履行中。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
简称“嘉陵规划局”)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764.64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1)立即支付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资金利息
2,764.64 万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1 日,此后仍应按约定利息支付至本
息付清为止);(2)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1 月,本公司与嘉陵规划局就迎宾大道南段项目签订《设计施
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
涉工程已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通过竣工验收。但嘉陵规划局至今尚欠工程
款本金未予支付(本公司已另案起诉,正在审理中),本公司认为其应按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
业学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68.43 万元。截至本
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1)支付工程款 722.97 万元、质保金 220.00 万元及利息
125.46 万元(从 2011 年 9 月 1 日起,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本息付清时止;从 2012 年 9 月 1 日,以 220.00
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质保金付清时止;前述两笔
款项产生的利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13 日);(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 2 月,本公司与工业学院签订《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
建设第一工程第三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
务,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同时已办理结算。但工业学院至今尚欠
工程款与到期质保金未支付,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阜阳城投”)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70.04 万
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1)支付增加工程款 1,870.04 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10 月,本公司与阜阳城投就盛唐雅苑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2017 年 10 月、11 月,八建公司接到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
公司通知,要求对案涉工程合同外的工程进行施工,现该项工程已施工完
毕并经验收合格,同时就该项工程造价已作出鉴定。但阜阳城投至今未支
付该部分工程款,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河口瑶族自治县人
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口县政府”)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4,234.07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1,111.71 万元、利息 8,534.44 万元,
金额共计 9,646.15 万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2)支付截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的违约金;(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后变更诉讼请求为:
    (1)原诉求一变更为:支付欠付工程款 911.71 万元,利息 8,534.44
万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及 2018 年 3 月 1 日直至实际付款日的
欠付款利息,金额共计 9,446.15 万元;(2)原诉求二变更为:支付违约
金 4,787.92 万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及 2018 年 3 月 1 日直至
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
    诉讼期间,河口县政府提出反诉申请,请求判令反诉被告(1)赔偿损
失 4,100.00 万元;(2)承担反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 年 4 月,城建集团与河口县政府签订《河口国际口岸北山片区东
西干道、中心干道、河滨路道路工程 BT 模式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合同
签订后,城建集团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 2012 年 11 月 3 日竣
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河口县政府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城
建集团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化工学院”),涉案金额 12,186.83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立即与申请人就重庆化工职业学院迁建工程(一期)
进行结算,支付尚欠工程款约 5,961.76 万元(以鉴定金额为准),并承担
资金利息约 351.72 万元(现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从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 5,961.76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
130%计付);(2)退还工程保证金 3,100.00 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约 414.79
万元(暂从 2015 年 2 月第一次应退款至 2018 年 1 月应退款,共计 29 次应
退款,分段计算为 414.79 万元),另从 2018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以 3,100.0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 130%计付;(3)
支付因图书馆、学生宿舍 F 楼未修建产生的损失 621.88 万元;(4)支付
抢工费 1,187.68 万元;(5)支付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增加的建
设成本约 500.00 万元(以鉴定为准);(6)支付申请人因维权而支出的
律师代理费 49.00 万元;(7)承担本案仲裁费、鉴定费等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12 月,三建公司与化工学院就重庆化工职业学院迁建工程(一
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
务,在化工学院存在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违约
情形的情况下,仍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化工学院投入使用。现化工学院
故意拖延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拒不支付工程款,故三建公司依法申请仲
裁。
    (六)与重庆迈崴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
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迈崴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
崴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875.59 万元。截至
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 3,363.49 万元; 2)支付工程款利息 1,512.04
万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利息应当支付至付清时止;(3)上
述工程款对上述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12 月,四建公司与迈崴公司签订《水土高新园项目二期工程施
工总承包合同》,后又陆续签订 5 份补充协议就增加的工作内容达成一致。
案涉工程已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8 年 1 月完成结
算。七建公司按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并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通过竣工验收,
2017 年 6 月 28 日完成结算。但迈崴公司至今拖欠工程款未付,故四建公司
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市引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引领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领地产”)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5,618.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解除四建公司与引领地产于 2014 年 3 月 2 日签订的武
隆县隆成国际工程(I 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2)退还履约
保证金 400.00 万元;(3)支付工程款 4,000.00 万元(以工程造价鉴定结
果为准)及资金利息(以 4,000.00 万元为基数,工程款以鉴定结果为准,
自 2018 年 2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付时为止,按月息 2%计算);(4)四建公
司在引领地产欠付工程款 4,000.00 万元(具体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以内,
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5)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前的资金利息和停工损失 1,218.00 万元;(6)承担诉讼费、
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3 月,四建公司与引领地产签订武隆县隆成国际工程(I 标段)
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四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但引领地产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四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张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张建,涉案金额 3,043.14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赔偿工程款损失 2,992.50 万元;(2)支付工程款
损失占用利息(以 2,992.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全部
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 4.35%计算,截至到 2018 年 4
月 12 日暂定为 50.64 万元,利随本清);(3)承担仲裁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11 月,七建公司与张建就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津校区一期
工程单体建筑工程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
格,张建作为内部承包人,应按《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承担自负盈亏责任,
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01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解除七建公司与帝烨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支付工程尾款 3,100.00 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及资金占用损失(自
起诉之日起,以欠付工程尾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
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应付工程款为止,利随本清);(3)确认七建公
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3,100.00 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内享
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后变更诉讼请求为:
    (1)撤销原诉求第 1 项;(2)变更原诉求第 2 项为支付工程尾款
3,010.00 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及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欠
付工程尾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
清全部应付工程款为止,利随本清);(3)变更第 3 项为确认七建公司对
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 3,010.00 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内享有建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12 月,七建公司与帝烨公司就君禧天地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七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帝烨公司未按约
支付工程款,且由于帝烨公司资金问题案涉工程停建。现案涉工程已经司
法程序拍卖,原合同客观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长江三峡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3,008.58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 1,701.19 万元;(2)支付回购利息暂合计
1,277.79 万元(该利息由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部分从 2011 年 8 月 22 日
起,以实际欠付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
率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从 2018 年 4 月 11 日后继续以实际欠付工程
款的金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全部
款项时止,利随本清;其中主体及外墙部分从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以实
际欠付的该部分工程款金额为计算,按前述方法计算);(3)支付履约保
证金利息 29.61 万元(该利息从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计算至逾期退还的前
一天即 2013 年 9 月 28 日,以履约保证金 600.00 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
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 年,八建公司与旅游公司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
年 4 月,双方又签订《巫山神女大酒店 BT 工程补充协议》。随后八建公司
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于 2017 年 12 月完成结
算。但旅游公司至今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故八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与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
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元
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涉案金额 3,715.23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工程款 3,345.2 万元,利息 370.03 万元,合
计 3,715.23 万元(利息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1 日,为 370.03
万元;从 2018 年 6 月 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3,345.2 万元为基数,按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随本清);2.承担仲裁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十一建公司与恒大公司就广元雪峰物流中心二期工程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十一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
于 2015 年 12 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恒大公司至今拖延办理结算
及支付工程款,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出仲裁申请。
    (十二)与商丘市成功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商丘市成功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臵业”)因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解除合同;(2)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1,200.00 万元;(3)
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6 月,二建公司与成功臵业签订《商丘市里仁小区经济适用房
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6 日进场施工,后因成功臵业拖欠工程款和误工费而拒绝复工。成功臵业为
尽快将工程交付使用并降低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捷钢构”)因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1,859.57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支付工程款本金 1,486.48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
本清,暂计 373.08 万元);(2)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1 年 8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盘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钢结构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强捷钢构诉称,案涉工程于 2013 年 5 月竣工验收合
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故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与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坤劳务”)因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张朝均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1,691.69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共计 2,815.15 万元;(2)
承担诉讼费。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工程劳务款本金 875.99 万元,以及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止欠付工程劳务款的利息 639.27 万元,两项合计 1515.26 万元;
(2)支付保证金违约的利息 40.67 万元;(3)支付为进行施工筹款的利
息 31.22 万元;(4)支付在施工中垫付的其他款项 104.54 万元;(5)支
付从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至付清拖欠工程劳务款本金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
息;(6)承担诉讼费。前面 1-4 项诉求共计 1,691.69 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3 年 6 月,豪坤劳务与张朝均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3
年 12 月,豪坤劳务又与城建集团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豪坤劳
务诉称,案涉工程于 2017 年 10 月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支付剩余
工程款,故依法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等无重
大影响。其他案件由于尚未结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判断上述未结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及
时跟踪相关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